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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8:49
国家补偿是国家职责担任的一种体现,有时分办案人员在办案法令过程中错判或许误判都会给受害人带很大的损伤,这个时分,就需要国家出来承当职责,那么国家补偿申述案子立案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呢?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供您参阅。
国家补偿案子立案的审理程序?
补偿请求人按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则,从提出国家补偿请求到终究获得国家补偿,因为国家补偿的义务主体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对国家补偿案子的审理,也有两种不同的审理方法。
行政补偿部分,由行政审判庭按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补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用诉讼方法进行审理。刑事补偿和非刑事司法补偿部分,由补偿委员会按照国家补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用非诉讼方法进行审理。
两种审理方法的首要区别是:前者选用合议制,以开庭审理为主,作出补偿判定,实施两审终审制,一方不服的,通过二审才具法令效力;后者法令没有规则以合议制的方法进行,补偿委员会适用书面审理方法,必要时能够进行听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作出补偿决议,该决议一经作出,便具法令效力。
请求国家补偿的时效?
补偿恳求人恳求国家补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以为违法之日起核算,但被拘押期间不核算在内。补偿恳求人在补偿恳求时效的最终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妨碍不能行使恳求权的,时效间断。从间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补偿恳求时效期间持续核算。
补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补偿;逾期不予补偿或许补偿恳求人对补偿数额有贰言的,补偿恳求人能够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请求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议。补偿恳求人不服复议决议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补偿决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议的,补偿恳求人能够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补偿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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