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跨省分公司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14:53【问题】
2010年新建立的跨省市分公司,怎么交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则,新建立的分支组织,建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暂行办法>
关于二级分支组织的断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21号)规则,二级分支组织是指总组织对其财政、事务、人员等直接进行一致核算和处理的收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组织。
总组织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组织名单报送总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组织及时出具有用证明(支撑证明的资料包含总组织拨款证明、总分组织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处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组织在处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组织出具的二级分支组织的有用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组织进行审阅判定,催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组织名义进行生产运营的非法人分支组织,无法供给有用依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组织身份的,应视同独立交税人核算并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不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则。
依据上述规则,2010年新建立的跨省契合条件的二级分支组织,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组织在处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组织出具的二级分支组织的有用证明。总组织应依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则“总组织应当将其一切二级分支组织(包含不参加就地预缴分支组织)的信息及二级分支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