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有林木的行为要注意区分危害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04:34案情回放:
温某在林场购买5000株杉木禾苗,在自留山上栽培。成林后,因其儿子上大学读书需求很大开支,温某向林业部门请求处理采伐许可证,温某拿到采伐许可证后,超量采伐林木93立方米,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处分。
法理分析:
滥伐林木罪是指公营林场、团体单位或许其他林木一切者违背维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收取采伐许可证,但未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区域或许限额要求而隋意采伐的行为。
本 罪特征:滥伐林木罪包括采伐自有林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首要体现在林木对生态环境的影晌。在采伐自有林木案子中,行为人在从种树到到树木成材过程中,已 支付很多资金和精力,客观上已为生态环境作出了奉献,即便某种利益因其行为遭到必定的危害,但由于这种利益自身是由林木一切人为社会发明的,因而对采伐自 有林木行为不宜确定对社会具有严峻危害性。特别是采伐林木后,林木人及时补种,其危害性更轻。林木人假如不通过自己采伐出卖林木回收出资,反而因未办采伐 许可证而被判刑。必然伤害大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不利于生态环境的改进。
笔 者以为,对无采伐许可证采伐自有林木的行为一概确定采伐林木罪不当,应区别对待。关于私行采伐为改进生态环境、修养水源、坚持水土等意图而栽培的防护林, 有必要严峻处分,由于这些林木的生态价值远远大于经济价值,并且享有政府的优惠政策或资金支撑,林木一切人没有彻底的处分权,有必要实行严厉的批阅手续;关于 私家出资用材林,只要林木一切人能够依照〈森林法〉规则的方法采伐并及时补种,林业部门应该及时发放采伐许可证,防止形成无证采伐;关于茶树、果树等经济 林能够采纳存案制,即林木一切人出于出产的需求而更新采伐林木时,只需向林业部门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