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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几个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3:4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经研讨,现就企业改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在改制时国有净财物按规则处置后数额依然较大,影响企业股本结构合理确认的,经同意,其土地财物中的土地开发费能够暂不进入总股本,由企业向控股公司(财物运营公务)或市国资局有偿借用。改制后企业在两年内向控股公司(财物运营公司)或市国资局购买的,其价格能够享用改制时评评价下浮20%的优惠;在5年内购买的,其价格能够享用改制时评评价下浮10%的优惠。
二、企业改制时可从净财物中提留的几个项目
企业改制时除按杭政[1999]17号文件规则的提留项目外,下列项目也可从净财物中予以提留。
1、企业改制前的矽肺患者按人均1.2万元规范,残疾员工按人均1万元规范从国有净财物中提取医药费。
2、六十年代精简退职员工日子困难补助费,按退职员工人数和有关规则规范说到75周岁。
3、企业改制前退休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按企业改制前退休员工供养直系亲属人均4000元规范一次性提留。提留的财物,待新的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计划施行后再进行清算
4、企业退休干部和退休员工活动经费,按改制前企业退休员工工人数每人每年60元规范说到75周岁。
5、市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补助,按企业改制前离退休劳模人数和有关规则规范说到75周岁。
以上项目,在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按有关规则提出人员名单和应提财物数额,报企业主管局(公司)或控股公司(财物运营公司)核实同意后,市国资局进行财物处置。名单报市劳动局、国资局存查。以上项目在企业改制进行财物提留时为必提项目。
三、企业改制后由市社险办一致付出的项目。
1、已逝世的原企业在职员工,其契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日子困难补助费(未参与统筹的在企业净财物中提留)。
2、退休的建国曾经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市定岗位补助。
3、企业部分退休的厂级领导干部日子补助,按可享用人数和有关规则规范说到75周岁,在改制前企业的敷衍薪酬和敷衍福利费结余中一次性列支。列支缺乏部分,由市社险办付出。
以上项目需求市社险办付出的,在企业改制时,由企业按有关规则提出名单和数额,经企业主管局(公司)、控股公司(财物运营公司)核实后,报市社险办,由市社险办按有关规则规范付出。
四、离休干部的费用付出。企业改制时已按《杭州市本级企业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施行办法》(杭劳险[1999]136号)文件规则,向市社险办足额交纳统筹费用的,由市社险办规则付出离休干部“两费”。尚未按规则交纳的,应交纳的离休干部的费用在改制前的企业本钱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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