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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捺印后一方可否反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19:30
 [案情] 
    甲与乙离婚案经法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停,两边达成了离婚调停协议并就产业子女事宜进行了处置,两边当事人均赞同该调停协议经两边在调停协议上签名收效。甲、乙均在调停协议上签了名。但法官并未当即制造调停书送达两边当事人。三天后,法官告诉原、被告到庭收取调停书时被告反悔不想离婚,要求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定。 
    [不合] 
    一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子的若干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则:“调停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阅后,两边当事人赞同该调停协议经两边签名或许捺印收效的,该调停协议自两边签名或许捺印之日起发作法令效力。”本案中当事人已在调停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已发作法令效力,至于当事人过后反悔拒收调停书,可依法适用留置送达,调停协议发作法令效力。
    第二种定见以为,婚姻联系是一种人身联系,原告在离婚调停书送达之前反悔的,离婚调停书不发作法令效力。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榜首、婚姻联系是一种人身联系,不同于产业物权、债权债款联系。维系婚姻联系,是以夫妻爱情为根底,爱情完全决裂,婚姻则走向逝世,爱情没有完全决裂,婚姻即可持续保持。离婚胶葛与假贷合同、买卖合同、侵权等胶葛案子不同,原、被告一方签名后反悔,阐明其尚有拯救离婚之念,抢救家庭之意,夫妻联系有和洽的或许,所以,为促进夫妻和洽,于情于法应该给他们留出必定的考虑回旋时刻,以保护婚姻家庭乃至社会的安稳。故可答应一方反悔,以到达更好的社会作用。
    第二、人身联系的严厉性强于产业联系,婚姻联系严厉性强于其它人身联系。我国法令对婚姻联系的建立作出了非常严厉的规则。订立婚姻,成婚的两边有必要具有法定条件,有必要实行法定手续之后,婚姻联系方能建立,才是合法有用的,才干承认夫妻间的人身联系。两边收取了成婚证书,才标志婚姻联系的正式建立。在审理这种人身联系案子胶葛时,以调停方法免除婚姻联系的,也应以正式的法令文书的方式来承认,即应以民事调停书送达为准。相同,也只要在调停书送达两边后,才干发作免除婚姻联系的法令效力。不然,仅以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捺印为准,就发作免除婚姻联系的法令效力,则显得过于草率,与婚姻订立的严肃性方枘圆凿。
    第三、婚姻的“标的”是爱情,爱情决裂是法令规则的离婚规范,但这一规则实际上是非常笼统、难以把握。特别是爱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心里的思维活动,只要当事人自己最清楚,他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实践中很难把握。当事人申述离婚原因往往很杂乱,并不必定是爱情现已决裂了。有的是为了家庭小事,有的是为了婆媳联系,有的是为了经济业务,乃至于一次吵架都有或许引发离婚诉讼。有些案子,原告尽管哭哭啼啼要离婚,但有时并不是真正要离 ,而是想经过离婚让男方及其爸爸妈妈做出某种退让或到达某种意图。假如咱们仅以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捺印为准,就发作免除婚姻联系的法令效力,没有给两边留下一个考虑的地步,往往会使爱情本未决裂的婚姻因一时冲动或考虑不周而离婚,这也有违婚姻法的立法主旨。
    第四、调停协议究竟不同于判定,是两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令规则的前提下,自在自愿处理民商事胶葛的诉讼权力,是两边当事人自愿和意思的表现,司法干涉少。可广阔乡村,大众法令水平遍及较低,假如说在协议上签字何时清偿多少债款,他们一般都有很激烈的认识;假如说签个名就把婚离了,与对方再也没联系了,的确难以了解。假如一方在调停笔录上签名后调停书还未送达前,其在心情安静之后,当即提出反悔都不可,不免思维不通,莫非不想离婚都不可吗?势必会发生当事人不想离婚,法院禁绝非要他们离婚的不良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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