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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生育丈夫可要求离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2:21

生育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权力之一,夫妻两边成婚后一般会挑选生育归于自己的孩子,生育孩子要以有用维系家庭关系,让家庭愈加调和,但现实日子中夫妻两边成婚后有一方是不肯意生育的,那么妻子不肯生育老公可要求离婚吗?下面由听讼网为小编进行回答。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现年40岁的潘某与离婚独身的石女士举办婚礼后组建了新家庭,石女士带来了第一次婚姻所生育的女儿与夫妻俩一起日子,一家人一开始日子得有滋有味、和友善睦。但时过不久,夫妻间的对立就产生了。潘某膝下无子,眼看着年纪越来越大,很想生育自己的子女,何况爸爸妈妈也期望他生个孩子。跟着时刻的消逝,潘某要求生育孩子的愿望越来越激烈,有一天总算向妻子提出生育孩子的要求,却被妻子断然拒绝了。为了“生孩子”的问题,夫妻俩常常发作争持,从2014年10月起,潘某便离家出走与妻子分家。2015年4月,恼羞成怒的潘某更是一纸诉状以侵略生育权为由将妻子石女士告上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
法院经审理以为:石女士不肯意生育,潘某以其未能完成生育权而要求离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的规则,若夫妻爱情没有决裂,仅仅因损害生育权申述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撑。本案中,石女士不同意离婚,且期望与老公和洽,两边夫妻爱情没有决裂。故法院作出判定,驳回潘某的诉讼恳求。
法官说法: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的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在以及依据生育权遭到损害、阻止时,有恳求法令保护的权力。《妇女权益保证法》把生育权力的主体约束在女人身上,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则生育子女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则:“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施行计划生育的职责,夫妻两边在施行计划生育中负有一起的职责。”这在事实上规则了男女都享有生育权。法令只规则了男性有生育权,并没有规则怎么保证生育权,在这里适用强制执行显然是不合适的,主动权仍是把握在女人手里,男性的个人生育权原本就不是完好意义上的生育权;并且法令一起规则女人有不生育的权力和自在。因而,男性的生育权实质上不能得到有用保证,从另一方面说,假如法令经过强制措施使得男性的生育权得到了保证,对女人的不生育的权力和自在是否是一个掠夺,在学术上仍存在讨论空间。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一次以法令方法规则了夫妻之间关于生育权发作胶葛的处理方法,该司法解说第九条明确规则:“夫以妻私行间断妊娠侵略其生育权为由恳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夫妻两边因是否生育发作胶葛,致使爱情确已决裂,一方恳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停无效,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则: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尽管两边关于是否生育的问题发作了胶葛,可是两边爱情没有决裂,因而法院未判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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