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名下的车子遭遇交通事故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4:37
自己名下的车子遭受交通事故先别急,以下是车主无需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四种状况:
1、出售车辆未过户,挂号车主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承当职责的请示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给,原车主既不能分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取得利益,故原车主不该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承当职责。可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背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则的调整。
2、被盗车辆闯祸,车主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闯祸后由谁承当危害补偿职责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经过):运用偷盗的机动车辆闯祸,形成被害人物质丢失的,闯祸人应当依法承当危害补偿职责,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3、买方分期付款购车,卖方保存所有权,车主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运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送因交通事故形成别人财产丢失保存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该承当民事职责的批复》(法释〔2000〕38号):采纳分期付款方法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悉数车款前保存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别人缔结货物运送合同并运用该车运送时,因交通事故形成别人财产丢失的,出卖方不承当民事职责。
4、机动车交给修补厂修补,修补工驾车发作交通事故,车主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由修补厂承当补偿职责。但车辆所有人对交给修补的现实应承当举证职责。
1、出售车辆未过户,挂号车主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承当职责的请示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给,原车主既不能分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取得利益,故原车主不该对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致人危害承当职责。可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背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则的调整。
2、被盗车辆闯祸,车主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闯祸后由谁承当危害补偿职责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经过):运用偷盗的机动车辆闯祸,形成被害人物质丢失的,闯祸人应当依法承当危害补偿职责,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3、买方分期付款购车,卖方保存所有权,车主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运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送因交通事故形成别人财产丢失保存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该承当民事职责的批复》(法释〔2000〕38号):采纳分期付款方法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悉数车款前保存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别人缔结货物运送合同并运用该车运送时,因交通事故形成别人财产丢失的,出卖方不承当民事职责。
4、机动车交给修补厂修补,修补工驾车发作交通事故,车主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由修补厂承当补偿职责。但车辆所有人对交给修补的现实应承当举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