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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9: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交税信誉处理方法(试行)》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40号
现将《交税信誉处理方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交税信誉处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交税信誉处理,促进交税人诚信自律,进步税法遵照度,推进社会信誉系统建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商场公平竞争保护商场正常次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誉系统建造规划大纲(2014-2020年)的告诉》(国发〔2014〕21号),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交税信誉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交税人的交税信誉信息展开的搜集、点评、确认、发布和运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已处理税务挂号,从事出产、运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交税人(以下简称交税人)。
扣缴职责人、自然人交税信誉处理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则。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交税人的交税信誉处理方法由省税务机关拟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交税信誉处理作业。省以下税务机关担任所辖区域交税信誉处理作业的安排和实施。
第五条 交税信誉处理遵照客观公平、标准一致、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准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推广交税信誉处理作业的信息化,标准一致交税信誉处理。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应联合展开交税信誉点评作业。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誉系统建造,与相关部分树立信誉信息共建同享机制,推进交税信誉与其他社会信誉联动处理。
第二章 交税信誉信息搜集
第九条 交税信誉信息搜集是指税务机关对交税人交税信誉信息的记载和搜集。
第十条 交税信誉信息包含交税人信誉前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交税人信誉前史信息包含基本信息和点评年度之前的交税信誉记载,以及相关部分鉴定的优秀信誉记载和不良信誉记载。
税务内部信息包含常常性目标信息和非常常性目标信息。常常性目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交纳信息、发票与税控用具信息、挂号与账簿信息等交税人在点评年度内常常发生的目标信息;非常常性目标信息是指税务查看信息等交税人在点评年度内不常常发生的目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含外部参阅信息和外部点评信息。外部参阅信息包含点评年度相关部分鉴定的优秀信誉记载和不良信誉记载;外部点评信息是指从相关部分取得的影响交税人交税信誉点评的目标信息。
第十一条 交税信誉信息搜集作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安排实施,按月搜集。
第十二条 本方法第十条第二款交税人信誉前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处理系统中搜集,税务处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经过交税人申报搜集;点评年度之前的交税信誉记载,以及相关部分鉴定的优秀信誉记载和不良信誉记载,从税收处理记载、国家一致信誉信息途径等途径中搜集。
第十三条 本方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处理系统中搜集。
第十四条 本方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首要经过税务处理系统、国家一致信誉信息途径、相关部分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许前言等途径搜集。经过新闻媒体或许前言搜集的信息应核实后运用。
第三章 交税信誉点评
第十五条 交税信誉点评采纳年度点评目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法。点评目标包含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点评信息。
年度点评目标得分采纳扣分方法。交税人点评年度内常常性目标和非常常性目标信息完全的,从100分起评;非常常性目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峻失期行为的交税人。
交税信誉点评目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则。
第十六条 外部参阅信息在年度交税信誉点评成果中记载,与交税信誉点评信息构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交税信誉点评周期为一个交税年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交税人,不参与本期的点评:
(一)归入交税信誉处理时刻不满一个点评年度的;
(二)本点评年度内无出产运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没有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分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没有办结的;
(五)已请求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没有结案的;
(六)其他不该参与本期点评的景象。
第十八条 交税信誉等级设A、B、C、D四级。A级交税信誉为年度点评目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交税信誉为年度点评目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交税信誉为年度点评目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交税信誉为年度点评目标得分不满40分或许直接判级确认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交税人,本点评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践出产运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点评年度交税信誉点评成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点评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接连3个月或许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依照国家一致的会计制度规则设置账簿,并依据合法、有用凭据核算,向税务机关供给精确税务材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交税人,本点评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躲避缴交税款、躲避追缴欠税、骗得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定构成涉税违法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违法,但偷税(躲避缴交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交税总额10%以上,或许存在躲避追缴欠税、骗得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交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则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定论交纳或许足额缴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要挟方法拒不缴交税款或许回绝、阻遏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察法律行为的;
(五)存在违背增值税发票处理规则或许违背其他发票处理规则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许个人未缴、少缴或许骗得税款的;
(六)供给虚伪申报材料享用税收优惠方针的;
(七)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被中止出口退(免)税资历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载或许由非正常户直接职责人员注册挂号或许担任运营的;
(九)由D级交税人的直接职责人员注册挂号或许担任运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确认的其他严峻失期景象的。
第二十一条 交税人有下列景象的,不影响其交税信誉点评:
(一)因为税务机关原因或许不可抗力,构成交税人未能及时实施交税职责的;
(二)非片面成心的计算公式运用过错以及显着的笔误构成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其他不影响交税信誉点评的景象。
第四章 交税信誉点评成果的确认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交税信誉点评成果的确认和发布遵照谁点评、谁确认、谁发布的准则。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认上一年度交税信誉点评成果,并为交税人供给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交税人对交税信誉点评成果有贰言的,能够书面向作出点评的税务机关请求复评。作出点评的税务机关应按本方法第三章规则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交税人的交税信誉等级实施动态调整。
因税务查看等发现交税人曾经点评年度需扣减信誉点评目标得分或许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方法第三章规则调整其曾经年度交税信誉点评成果和记载。
交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景象免除而向税务机关请求弥补交税信誉点评的,税务机关应按本方法第三章规则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税人信誉点评状况改变时,税务机关可采纳恰当方法告诉、提示交税人。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交税信誉点评成果,按分级分类准则,依法有序敞开:
(一)自动揭露A级交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依据社会信誉系统建造需求,以及与相关部分信誉信息共建同享协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则,逐渐敞开B、C、D级交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时或许不定时发布严峻税收违法案子信息。详细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则。
第五章 交税信誉点评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守信鼓励,失期惩戒的准则,对不同信誉等级的交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交税信誉点评为A级的交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鼓励方法:
(一)自意向社会布告年度A级交税人名单;
(二)一般交税人可单次收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求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处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接连3年被评为A级信誉等级(简称3连A)的交税人,除享用以上方法外,还能够由税务机关供给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协助处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分实施的联合鼓励方法,以及结合当地实践情况采纳的其他鼓励方法。
第三十条 对交税信誉点评为B级的交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处理,当令进行税收方针和处理规则的教导,并视信誉点评状况改变趋势挑选性地供给本方法第二十九条的鼓励方法。
第三十一条 对交税信誉点评为C级的交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处理,并视信誉点评状况改变趋势挑选性地采纳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的处理方法。
第三十二条 对交税信誉点评为D级的交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纳以下方法:
(一)依照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揭露D级交税人及其直接职责人员名单,对直接职责人员注册挂号或许担任运营的其他交税人交税信誉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教导期一般交税人方针处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施交(验)旧供新、严厉限量供给;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阅;
(四)加强交税点评,严厉审阅其报送的各种材料;
(五)列入要点监控目标,进步监督查看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则处分起伏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交税信誉点评成果通报相关部分,主张在运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给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收购、取得荣誉、安全答应、出产答应、从业任职资历、资质审阅等方面予以约束或制止;
(七)D级点评保存2年,第三年交税信誉不得点评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分实施的联合惩戒方法,以及结合实践情况依法采纳的其他严厉处理方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能够依据本方法拟定详细实施方法。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交税信誉等级鉴定处理试行方法》(国税发〔2003〕92号)一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交税信誉处理方法(试行)》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40号
现将《交税信誉处理方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交税信誉处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交税信誉处理,促进交税人诚信自律,进步税法遵照度,推进社会信誉系统建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商场公平竞争保护商场正常次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誉系统建造规划大纲(2014-2020年)的告诉》(国发〔2014〕21号),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交税信誉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交税人的交税信誉信息展开的搜集、点评、确认、发布和运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已处理税务挂号,从事出产、运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交税人(以下简称交税人)。
扣缴职责人、自然人交税信誉处理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则。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交税人的交税信誉处理方法由省税务机关拟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交税信誉处理作业。省以下税务机关担任所辖区域交税信誉处理作业的安排和实施。
第五条 交税信誉处理遵照客观公平、标准一致、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准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推广交税信誉处理作业的信息化,标准一致交税信誉处理。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应联合展开交税信誉点评作业。
第八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誉系统建造,与相关部分树立信誉信息共建同享机制,推进交税信誉与其他社会信誉联动处理。
第二章 交税信誉信息搜集
第九条 交税信誉信息搜集是指税务机关对交税人交税信誉信息的记载和搜集。
第十条 交税信誉信息包含交税人信誉前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交税人信誉前史信息包含基本信息和点评年度之前的交税信誉记载,以及相关部分鉴定的优秀信誉记载和不良信誉记载。
税务内部信息包含常常性目标信息和非常常性目标信息。常常性目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交纳信息、发票与税控用具信息、挂号与账簿信息等交税人在点评年度内常常发生的目标信息;非常常性目标信息是指税务查看信息等交税人在点评年度内不常常发生的目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含外部参阅信息和外部点评信息。外部参阅信息包含点评年度相关部分鉴定的优秀信誉记载和不良信誉记载;外部点评信息是指从相关部分取得的影响交税人交税信誉点评的目标信息。
第十一条 交税信誉信息搜集作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安排实施,按月搜集。
第十二条 本方法第十条第二款交税人信誉前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处理系统中搜集,税务处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经过交税人申报搜集;点评年度之前的交税信誉记载,以及相关部分鉴定的优秀信誉记载和不良信誉记载,从税收处理记载、国家一致信誉信息途径等途径中搜集。
第十三条 本方法第十条第三款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处理系统中搜集。
第十四条 本方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首要经过税务处理系统、国家一致信誉信息途径、相关部分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许前言等途径搜集。经过新闻媒体或许前言搜集的信息应核实后运用。
第三章 交税信誉点评
第十五条 交税信誉点评采纳年度点评目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法。点评目标包含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点评信息。
年度点评目标得分采纳扣分方法。交税人点评年度内常常性目标和非常常性目标信息完全的,从100分起评;非常常性目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峻失期行为的交税人。
交税信誉点评目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则。
第十六条 外部参阅信息在年度交税信誉点评成果中记载,与交税信誉点评信息构成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交税信誉点评周期为一个交税年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交税人,不参与本期的点评:
(一)归入交税信誉处理时刻不满一个点评年度的;
(二)本点评年度内无出产运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没有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分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没有办结的;
(五)已请求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没有结案的;
(六)其他不该参与本期点评的景象。
第十八条 交税信誉等级设A、B、C、D四级。A级交税信誉为年度点评目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交税信誉为年度点评目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交税信誉为年度点评目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交税信誉为年度点评目标得分不满40分或许直接判级确认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交税人,本点评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践出产运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点评年度交税信誉点评成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点评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接连3个月或许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依照国家一致的会计制度规则设置账簿,并依据合法、有用凭据核算,向税务机关供给精确税务材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交税人,本点评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躲避缴交税款、躲避追缴欠税、骗得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定构成涉税违法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违法,但偷税(躲避缴交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交税总额10%以上,或许存在躲避追缴欠税、骗得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交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则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定论交纳或许足额缴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要挟方法拒不缴交税款或许回绝、阻遏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察法律行为的;
(五)存在违背增值税发票处理规则或许违背其他发票处理规则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许个人未缴、少缴或许骗得税款的;
(六)供给虚伪申报材料享用税收优惠方针的;
(七)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被中止出口退(免)税资历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载或许由非正常户直接职责人员注册挂号或许担任运营的;
(九)由D级交税人的直接职责人员注册挂号或许担任运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确认的其他严峻失期景象的。
第二十一条 交税人有下列景象的,不影响其交税信誉点评:
(一)因为税务机关原因或许不可抗力,构成交税人未能及时实施交税职责的;
(二)非片面成心的计算公式运用过错以及显着的笔误构成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其他不影响交税信誉点评的景象。
第四章 交税信誉点评成果的确认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交税信誉点评成果的确认和发布遵照谁点评、谁确认、谁发布的准则。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认上一年度交税信誉点评成果,并为交税人供给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交税人对交税信誉点评成果有贰言的,能够书面向作出点评的税务机关请求复评。作出点评的税务机关应按本方法第三章规则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交税人的交税信誉等级实施动态调整。
因税务查看等发现交税人曾经点评年度需扣减信誉点评目标得分或许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方法第三章规则调整其曾经年度交税信誉点评成果和记载。
交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景象免除而向税务机关请求弥补交税信誉点评的,税务机关应按本方法第三章规则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税人信誉点评状况改变时,税务机关可采纳恰当方法告诉、提示交税人。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交税信誉点评成果,按分级分类准则,依法有序敞开:
(一)自动揭露A级交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依据社会信誉系统建造需求,以及与相关部分信誉信息共建同享协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则,逐渐敞开B、C、D级交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时或许不定时发布严峻税收违法案子信息。详细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则。
第五章 交税信誉点评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守信鼓励,失期惩戒的准则,对不同信誉等级的交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交税信誉点评为A级的交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鼓励方法:
(一)自意向社会布告年度A级交税人名单;
(二)一般交税人可单次收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求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处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接连3年被评为A级信誉等级(简称3连A)的交税人,除享用以上方法外,还能够由税务机关供给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协助处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分实施的联合鼓励方法,以及结合当地实践情况采纳的其他鼓励方法。
第三十条 对交税信誉点评为B级的交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处理,当令进行税收方针和处理规则的教导,并视信誉点评状况改变趋势挑选性地供给本方法第二十九条的鼓励方法。
第三十一条 对交税信誉点评为C级的交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处理,并视信誉点评状况改变趋势挑选性地采纳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的处理方法。
第三十二条 对交税信誉点评为D级的交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纳以下方法:
(一)依照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揭露D级交税人及其直接职责人员名单,对直接职责人员注册挂号或许担任运营的其他交税人交税信誉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教导期一般交税人方针处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施交(验)旧供新、严厉限量供给;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阅;
(四)加强交税点评,严厉审阅其报送的各种材料;
(五)列入要点监控目标,进步监督查看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则处分起伏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交税信誉点评成果通报相关部分,主张在运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给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收购、取得荣誉、安全答应、出产答应、从业任职资历、资质审阅等方面予以约束或制止;
(七)D级点评保存2年,第三年交税信誉不得点评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分实施的联合惩戒方法,以及结合实践情况依法采纳的其他严厉处理方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能够依据本方法拟定详细实施方法。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交税信誉等级鉴定处理试行方法》(国税发〔2003〕92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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