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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清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3:24
    「案情」    被告人:唐海清,男,25岁,河南省汝南县水屯乡农人,系本乡民组的电工。1993年8月25日被拘捕。    1993年8月1日,被告人唐海清为防止自家葡萄园的葡萄被人盗窃或被家畜损坏,便在葡萄园的西边缘和北边缘(北边缘靠着人行路),架起一条距地上50厘米高的裸体铝线,然后将铝线与胶皮线相连,又将胶皮线的另一端插在房内装有触电保安器的电盘插座上,电压等级为220伏。假如人、畜触摸电网,触电保安器就会当即堵截电源,防止人、畜伤亡。同年8月3日正午,邻村的9岁男童倪超,同另两名男童刘建伟和倪涛,一起到被告人家的葡萄园偷摘葡萄。倪超抓着葡萄园北侧的裸体铝线,预备举起来从下边钻进葡萄园时触电倒地,刘建伟、倪涛见状跑向村内呼救。唐海清得知后,随即进屋堵截电源,然后赶到现场对倪超进行人工呼吸,未能见效,又用架子车同别人将倪超拉到水屯乡医院,倪超经抢救无效逝世。唐海清随后到本乡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汝南县电业公司农电股进行测验和判定,唐海清装置的触电保安器现已失灵。死者倪超的尸身经法医查验,承认倪超系被电击逝世。    「审判」    检察院以被告人唐海清犯过错杀人罪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死者倪超的父亲倪国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唐海清补偿其经济丢失。经汝南县人民法院对民事部分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唐海清补偿倪国宝各项经济丢失6000元,款已交给,实行结束。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为,被告人唐海清为防止个人园地的葡萄被人盗窃,违反了水利电力部、公安部《关于禁止在乡村装置电网的布告》第三条的规则,在园地边缘私设电网。尽管被告人私设电网时为防止致人伤亡装置了触电保安器,但对保安器出毛病时会形成损害社会的成果应当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终因保安器失灵导致别人触电逝世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私设电网过错致人逝世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时能够对被害人采纳抢救办法,而后又主意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能活跃补偿给死者亲属形成的丢失,具有法定的和裁夺的从轻处分情节,能够从轻处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过错杀人罪的定性禁绝,由于过错杀人罪损害的是特定人的人身安全,而本案的现实标明,被告人在一般人、畜都能够触摸的园地边缘私设电网,损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产业安全,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过错杀人罪而构成私设电网过错致人逝世罪。据此,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于1993年12月23日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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