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9:48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承揽方杨×与发包方李×签定了砖厂承揽合同,期限两年,两边均按约实行。承揽期届至,该砖厂砖窑因运用时间较长而受损,如持续运用,则需求大修。杨×在问询李×是否由其再次承揽砖厂的情绪时,李×赞同由杨×修理砖窑后持续承揽砖厂。一个月后,杨×将砖窑修理结束,花费3万余元,其即与李×洽谈再次承揽该砖厂的有关事宜。因李×要价过高,两边洽谈屡次未果。李×遂要求杨×脱离砖厂。杨×以砖厂承揽合同胶葛诉至法院,要求免除其与李×签定的砖厂承揽合同,并补偿修理砖窑费用。
本案案由的适用:
一种定见以为,李×与杨×就砖厂的再次承揽现已达成了口头协议。杨×修理了砖窑,标明实际上已实行了合同的责任,且李×亦赞同由杨×承揽,仅仅因价款发作了争议,该合同已建立且收效。故本案案由应为砖厂承揽合同胶葛。
另一种定见以为,该合同没有建立,当事人仅仅在合同缔结阶段发作了胶葛。但不管胶葛发作在合同缔结前或后,总的来说包括于承揽合同胶葛这一领域中,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中没有适用上述案情的案由,故杨×诉讼时适用的砖厂承揽合同胶葛是正确的。
笔者以为,杨×与李×对第一次承揽合同的实行均无贰言。在承揽到期后,杨×咨询李×由其再次承揽砖厂的定见,事实上是期望李×向其宣布缔结合同的意思表明。而李×表明赞同由杨×持续承揽砖厂并修理砖窑,则归于为缔结合同所提出的前提条件。杨×完成了修理作业,是应李×要求为缔结合同所做的活跃预备。李×与杨×洽谈承揽价款、期限的进程是要约、再要约,即商量进程。两边终究未成达合意,即未有许诺方法。故李×与杨×之间的胶葛发作在合同的缔结阶段,砖厂承揽合同没有建立。
合同胶葛是当事人两边因未全面实行合同责任而发作的争议,当事人两边如没有设定详细的合同权力和合同责任,就不存在合同胶葛。本案中杨×与李×之间对合同的承揽期限、付款方法、违约责任等重要的合同条款均无约好,杨×修理砖窑的意图仅仅为了将来能与李×签定承揽合同,并非实行合同的责任。已然没有详细的合同权力、责任来束缚杨×和李×,则在承揽合同的领域内去寻求两边胶葛发作的原因、胶葛处理的途径明显成了无图素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