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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与不动产登记不符该怎么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4:24
一般以为,不动产品权的获得要以不动产挂号为条件,假如未经挂号,就不能获得及享有不动产品权。而在实践生意中,生意两边经常因挂号问题发作胶葛,导致房产未及时挂号、被过错挂号。这时候费事就来了:找行政部门处理仍是找法院处理?所以,就经常出现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互相推诿、行政裁判和民事司法裁判相冲突的现象。
2月23日,最高院的司法解说让你不用再纠结于此,清晰了“有胶葛、找法院”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一条就规则,“因不动产品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品权挂号根底的生意、赠与、典当等发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有依据证明不动产挂号簿的记载与实在权力状况不符、其为该不动产品权的实在权力人,恳求承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撑。”
别的,假如当事人现已请求行政诉讼,再到人民法院请求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能够一起审理,这大大方便了当事人处理胶葛。
此前,很多人以及当地行政和司法组织误以为,现已挂号的不动产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先提起行政诉讼吊销或许改动挂号。现在,最高院的解说清晰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动产挂号争议,生意两边就不用像曾经相同往行政管理组织跑了。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的断定,优先于不动产挂号。
最高院解说第七条规则,“仲裁委员会在切割共有不动产或许动产等案子中作出并依法收效的改动原有物权联系的断定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履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建立、改动、转让或许消除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假如法院断定准予离婚,一起断定夫妻共有的房子归老公或妻子一人一切,那么自法院断定收效时起,房子的一切权就不再归于两边共有,而是归归于老公或许妻子一人,即便该房子仍挂号在夫妻两边名下。
这给购房者的提示是,假如要买的房子落在夫妻两边名下,一能够让两边都在合同上签字赞同,二能够让卖方供给法院断定该房已归一方一切的断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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