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车船税,车船税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8:36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以第482号令的方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法令》,2007年6月19日辽宁省地税局、辽宁保监局联合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缴作业的告诉>的告诉》,文件规则,全省一致自2007年7月1日起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产业保险公司在出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交税款。
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处理挂号的车辆、船只,依据其品种,依照规则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规范核算征收的一种产业税。
车船税的征期?
车船税实施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核算,在购买交强险的一起一次性交纳。对7月1日前已购买交强险但未交税的,交税人可到税务机关补缴,也能够在下一年处理交强险时补缴,这类车辆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车船税应当从什么时候开端核算交纳?
交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挂号证书或许行进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交纳车船税的责任,应当依照税务机关规则的交税期限交纳车船税。交税人假如没有处理车船的挂号手续,则以车船置办发票所载开具时刻的当月作为交税责任开端的时刻;若交税人无法供给车船置办发票,则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交税责任开端的时刻。
扣缴责任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交税人有什么权力?
为了保护交税人的合法权益,法令规则交税人对扣缴责任人代收代交税款有贰言的,能够向交税所在地的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交税人交税后,扣缴责任人应当为交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作为已交交税款的证明。交税人如有需求,能够持该保险单到交税所在地的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