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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这份无效土地使用协议书的终止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2:01
案情:    1993年12月27日,甲、乙签定《土地运用协议书》一份,约好,“双桥乡石桥村石桥组的菜地10.82亩,原为乙以部属两单位的名义恳求征用,现实践为甲与乙联合征用,土地运用权属两边共有。”协议一起约好约好甲投入资金312146.61元。合同签定后甲按约投入了资金。1994年元月20日扬州市土地管理局同意扬州市市郊对外贸易公司和扬州市市郊外贸物资公司征用双桥乡石桥村石桥组的菜地10.82亩,用于建训练用房。并注明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该土地的用处并不得私自转让土地运用权。1995年12月1日,甲、乙又签定《关于停止土地联合开发协议的协议》,约好,1993年12月两边签定的协议停止实行,乙担任返还甲投入的本金及盈利计50万元。该协议缔结后,乙别离于1995年12月1日、1996年2月13日、4月25日、7月2日、1997年9月22日、1998年1月21日各交给甲2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计45万元。对其他5万元,经甲催要,乙于1999年5月25日向甲出具“还款许诺”一份,称争夺于1999年末或2000年上半年还清。尔后,乙未还款。    甲即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乙还款。乙以为自己由于自己不懂法而向甲出具还款许诺,实践上还款许诺是无效的,甲的诉讼恳求不能得到支撑。    在案子处理过程中,对两边的合作开发协议,因两边对双桥乡石桥村石桥组的10.82亩土地均未获得运用权,却于1993年12月签定土地运用协议,尔后两边也未到土地管理部门恳求处理改变手续,两边签定的土地运用协议违背了土地法的规则,故应确定无效这一环节没有争议。    不合:    关于停止协议及乙向甲出具的还款许诺是否有用,甲是否有权据此向乙建议权力的问题,产生了不合。    第一种定见是,不管原协议是否有用,两边已于1995年12月1日签定了停止协议,这份停止协议时刻在后,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乙已开端按停止协议实行了大部分,故应确定有用,乙的还款许诺是根据停止协议而作出,也有用,应判令乙向甲还款。    第二种定见是,两边开始的土地运用协议书因违背法令规则而无效,停止协议及还款许诺是以无效协议为根底的,均应确定无效。应对第一份土地运用协议按无效合同处理,由乙应返还甲本金及补偿利息丢失。不能实行停止协议及还款许诺。    点评:    笔者以为,上述两种观念都有片面性。对无效合同进行处理的停止协议,应确定有用,但停止协议中的约好超出当事人根据无效合同处理准则应得到的补偿的部分应确定无效。而对还款许诺则应检查其是否超出该规模,如超出,应确定无效,不超出则有用。    其一、停止协议有用的理由。1、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规则,合同无效即自始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两边当事人在清楚土地运用协议无效的景象下,以停止协议停止原协议,契合法令准则。2、以停止协议处理本来的无效合同,属合同纠错行为。实践操作中对解决问题也有协助。3、缔结停止协议对无效的土地运用协议作善后处理,有利于标准经济秩序,这种做法值得发起,因而停止协议准则上应确定有用。停止协议与原协议不是主从合同的联系,而是改变合同的联系。    其二、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不能超出法令规则的规模。1、合同有用不代表一切条款有用。2、部分条款无效不导致合同全体无效。3、既是无效合同为什么对利息没有追缴?这是由于丢失和利息数额根本适当。合同法规则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准则是返还产业,有差错的一方补偿对方由此遭到的丢失。本案中,形成合同无效是因两边违背了土地法规的有关规则,因而两边均有差错。乙在合同实行过程中未遭到丢失,而其占用了甲的资金,应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补偿甲利息丢失。停止协议中约好的“盈利”高于同期银行利息,超出的部分无效。本案中,两边于1995年12月1日签定的停止协议中约好的本金及盈利计50万元,其间超出甲根据无效合同处理应得到的补偿的部分应承认无效。乙已返还甲本金及盈利计45万元,扣除甲投入的本金312146.61元,多付的 137853.39元超出了乙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核算应补偿甲的利息丢失,对甲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4、至于乙交给甲的本息超出规则利息的部分,乙未提起反诉,故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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