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清偿哪些金额和费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22:26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能够恳求被追索人清偿以下金额和费用:
(1)被回绝付款的收据金额。由于收据法不允许进行一部背书或切割背书,那么,持票人要求清偿的收据金额应当是该收据上记载的悉数金额。
(2)被追索的推迟付款的利息。该利息的核算,依照不同的收据品种和不同的到期日来核算。详细是:榜首,定日付款、定时付款、见票后定时付款等远期汇票,由于票面上记载了详细的到期日,在被回绝付款的情况下,推迟付款的利息应自到期日起核算至被追索人清偿日止。第二,远期汇票在到期日前,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时被回绝承兑的,或许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在进行期前追索的,因没有发作推迟付款,被追索人不用付出推迟利息。可是,由于汇票是信誉证券,汇票金额中或许包含了远期付款的利息,所以,被追索人在偿还期前追索的汇票金额时,应扣除自清偿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
(3)持票人为获得有关拒约证明和宣布告诉所开销的费用。在收据被回绝承兑或许被回绝付款时,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获得回绝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是保全追索权和行使追索权的法定程序,向追索人宣布告诉也是持票人的法定责任。持票人在这一过程中发作的费用,理应由被追索人予以担负。假如持票人没有向被追索人宣布有关的告诉,则被追索人能够回绝付出该项告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