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变更监护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9:54律师:
我哥哥嫂嫂是个体户,育有一子陈某。2000年两人在进货途中遭受事故,不幸双双逝世,其时陈某才6岁。哥嫂逝世后,留有遗产8万多元,因为陈某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逝世,而其时我又在新加坡打工,陈某亲属中合适并且乐意担任陈某监护人的就只有其舅舅林某。经居民委员会赞同之后,便由林某担任陈某的监护人。
2002年5月,我从新加坡回家,发现林某有炒股行为,并已从陈某承继的8万余元中拿走了4万元去炒股票,且还亏了一部分钱。为此,我提出对立定见,而林某以为他拿陈某的钱去炒股票也是为了替陈某增值。我不赞同他的说法,便提出要改变监护人,由我来担任陈某的监护人,但是林某硬是不愿。请问这种状况我该怎么办?
陈女士陈女士: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1款规则:“监护人应当实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产业。”林某作为陈某的监护人,除了为保护陈某的利益之外,无权对其个人产业进行任何处置。该条第3款又规则:“监护人不实行监护职责或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当职责;给被监护人形成产业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请求,吊销监护人的资历”。林某将陈某的产业拿去炒股票,还亏了一部分钱,其行为已损害了被监护人陈某的合法权益,给陈某形成的产业损失应当由林某补偿。你作为陈某的姑姑,只需契合《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则,便是有资历担任陈某监护人的好坏关系人。因而,你能够向法院申述要求吊销林某的监护资历,改由你担任陈某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