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工人身份从事公务构成受贿罪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22:50
贪污受贿是我国经常出现的一类刑事犯罪行为,而贪污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可所以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也可所以企业职工,那么工人身份从事公事构成受贿罪主体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工人身份从事公事会不会构成受贿罪主体
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国有公司办公室行管员期间,于2006年8月至2009年10月间,先后18次收受某汽车修理厂高某给予的好处费4万余元,为高某获取利益。王某于2006年6月,开端担任该单位的车辆办理作业(工人职),2007年4月1日起正式调办公室车辆的办理作业,2007年8月1日被聘为办公室行管员(岗位职务化办理),2009年12月正式转为聘用制干部,职务是办公室行管员,岗位责任是担任其所在单位的机动车辆办理作业,包含单位机动车技术办理、保养、保险费用交纳和交通安全办理。
法院判定:
一审法院判定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追缴王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0元,予以没收。
王某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具有工人身份但从事公事的人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作业人员。
我国刑法第93条规则,国家作业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作业人员论。 事实上并非一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性质的单位作业的人员都归于国家作业人员。
依据法令规则,从事公事是国家作业人员的本质特征,因而判别行为人是否归于国家作业人员首要看他是否从事公事。从事公事应当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的安排、领导、办理、监督等活动,公事行为应当差异于简略的劳务行为,其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办理性;二是具有代表国家性。只要一起从这两方面进行掌握,才干精确判别是否归于从事公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具有工人身份但从事公事的人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跟着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不断深化,人事制度也在不断的变革深化,许多单位在人事任免上完成全员合同制,打破了传统的干部、大众的身份边界,这种现象即便在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中也十分遍及。因而,以干部身份作为判别行为人是否从事公事的标准是不合理的。本案中,王某在担任工人期间,其从事的作业也不归于详细的生产活动或许劳务活动,而是一种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办理的活动。王某是国有企业中负有必定的监督办理责任的国家作业人员,其使用担任单位机动车辆办理作业之便,收受贿赂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
综上所述,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工人身份从事公事会不会构成受贿罪主体”问题进行的回答,假如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任职的,收受别人贿赂时,构成犯罪的能够按受贿罪进行科罪。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