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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意义和行使的阶段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21:41
破产中债务人会议核对债务的含义和行使的阶段是怎样的
核对债务,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则的债务人会议的首要职权,在处理企业破产实务操作中,债务人会议怎样合法有用的进行核对债务,是办理人和人民法院十分重视的一项作业,因为参与债务人会议的债务人和有权核对债务的其他人员,并不了解法令规则,乃至是第一次参与破产程序,怎么进行核对债务,需求办理人在第一次债务人会议上能正确的介绍和引导相关主体去行使,法院能依法监督,对合法有用经过的债务及时裁决承认,以保证破产程序依法顺畅了断。
核对债务首要包含三方面内容,即对债务人的身份、债务的数额和有无产业担保进行调查核实。债务人的身份抉择了其是否有权参与债务人会议,对有关事项是否享有表决权;债务的数额抉择了债务人行使表决权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及将来破产分配时的分配份额和受领数额。有无产业担保抉择了某些产业是否并入破产产业,债务人是否经过破产分配完成债务,以及某些抉择是否到达了无产业担保债务的必定份额,因而,债务人身份和数额的核实确认以及有无产业担保,是整个债务人会议的根底作业,是其他职权行使的条件和根底,由此才干确认某项抉择是否具有法定人数和表决数额,是否依法取得经过。
核对债务首要表现在第一次债务人会议上,这时债务人的身份和债务数额都需求等候确认,今后的债务人会议也有或许呈现零星的核对债务状况,新的《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则:在人民法院确认的债务申报期限内,债务人没有申报债务的,能够在破产产业最终分配前弥补申报。这样就会存在今后的债务人会议中,有或许呈现弥补申报债务,就会需求再次核对债务,这是对旧有破产法的一个新打破,已失效的《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规则:逾期未申报债务的,视为抛弃债务。这种新规则,表现了对债务人利益的维护,避免了债务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申报债务而被法令除权的过度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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