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5:07我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我国公民的公证请求。我国公民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现实和行为原则上应向我国境内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
我国驻外使(领)馆处理公证的法令依据如下:
(一)《维也纳领事联系公约》第五条第六款规则:领事职务包含担任评判人,民事挂号员及相似之职司,并处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业务,但以承受国法令规章无制止之规则为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五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能够按照本法的规则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的规则,处理公证。
(三)我国与外国签定的双方领事公约中,亦有触及公证的规则,如:出具在差遣国运用的各种文书;出具在差遣国境外运用的各种文书;认证差遣国有关当局或承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布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我国驻外使(领)馆主要处理以下几类公证:
声明书公证、托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居留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并处理健在证明等证明。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我国驻外使(领)馆请求公证。假如托付别人署理的,有必要提交有署理权的证件。但请求托付、声明书、、签名印鉴事实等公证的,不得托付别人署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