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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受益人受益权的关联性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21:01

相关事例:1997年10月4日,王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年交保险费10780元,保险金额20万元,并指定其妻赵某和胞弟为获益人。1998年10月6日,赵某因夫妻对立,趁老公熟睡之际放煤气,导致两边逝世。经公安机关查询确以为刑事案件。王某系其妻赵某所杀,赵某系自杀。1999年1月12日,获益人之一王某胞弟向保险公司恳求给付保险金,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王某系获益人赵某成心行为致死为由,按照《保险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则下达了拒赔通知书。1999年4月王弟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恳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付出20万元保险金,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保险公司不需付出保险金,悉数诉讼费用由一审原告承当。
本案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获益人之一杀戮了被保险人,是否影响其他获益人的获益权?对此,我国现行《保险法》没有清晰规则。笔者以为,好心获益人的获益权不得因其他获益人的恶性行为而受影响,获益人杀戮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对其他获益人仍应依约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责任不得悉数革除,对此主张《保险法》在修订时予以规则,以期为司法实务供给清晰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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