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需要公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8:40
在审判中法官断案需求讲究依据,证人证言是归于依据分类中的一种,一起也是比较重要的依据。许多时分会将证人证言进行公证,那么这个公证行为是有必要的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证人证言需求公证吗
证人证言公证不是有必要的。可是公证后效能更大。
依据《公证法》的规则:“公证是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予以证明的活动。”对证人证言公证实践是保全证人证言的一种方法,具体步骤有:
1、挑选受理安排。证人证言是证人所作出的一种民事行为,尽管公证的有关法令法规没有将证人证言也清晰列为不受地域统辖的公证类型,但依据公证有关法令的立法精力,证人证言类似于声明,也应不受地域所控制。原则上当事人能够自由挑选公证安排。
2、请求人提交请求材料。请求人应该供给必要的材料,证件,供公证机关。
3、公证机关检查材料并决议是否受理。检查该请求是否能够受理,问询证人请求公证的原因,检查证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进行公证,记录在案。对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进行公证。公证通是采纳如下三种方法:
(1)公证员与证人的问答方法
(2)律师查询笔录的方法
(3)证人发表声明。
这三种方法均各有千秋,采纳第一种方法,公证员能够敏捷了解案情,从当事人的陈说中发现问题,但这种提问方法的操作难并且简单使公证员堕入诱导性的提问,假如采纳这种方法,应由证人作大部分的陈说,公证员对证人的问询方法应限于问询请求公证的事项、内容及奉告其作虚伪陈说的结果;第2种方法公证员在制造公证书中应表述,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仅仅保全了律师问询的进程,关于律师在问询进程中,若发现律师对证人作出的一些诱导性的提问,公证员应予以阻止,假如律师回绝承受,公证员应间断处理该项公证;采纳第3种方法处理公证,公证处的风险系数应为最低,但当事人的该项陈说是否是已将自己所知道的现实状况陈说清楚,对案子关联性重要的事项是否表述清楚,当事人作出的陈说是否客观,公证员比较难掌握。
在处理进程中还公证员处理证人证言保全公证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侧重具体分析:
(1)证人是否出于不同的动机供给了虚伪的证言。如证人是否因与当事人有利害联系而供给了虚伪证言。
(2)证人是否因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而供给了不精确的证言。如证人是否因年纪、健康状况、生理缺点、认识水平等原因对事物的感知产生了幻觉,或许回想时发生了过失、陈说时不行精确等。
(3)是否因环境的特定或状况的改变构成证人证言不能精确反映公证案子的客观现实。如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就受多种要素的影响。由于证人证言的构成要通过了解、回忆、叙说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都或许呈现影响证人证言精确性的要素,如了解不全面、部分忘却、叙说时有遗失等。此外,证人假如与公证当事人有亲朋联系、或许因个人好恶,也或许影响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需求公证吗
证人证言公证不是有必要的。可是公证后效能更大。
依据《公证法》的规则:“公证是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令行为、有法令含义的现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予以证明的活动。”对证人证言公证实践是保全证人证言的一种方法,具体步骤有:
1、挑选受理安排。证人证言是证人所作出的一种民事行为,尽管公证的有关法令法规没有将证人证言也清晰列为不受地域统辖的公证类型,但依据公证有关法令的立法精力,证人证言类似于声明,也应不受地域所控制。原则上当事人能够自由挑选公证安排。
2、请求人提交请求材料。请求人应该供给必要的材料,证件,供公证机关。
3、公证机关检查材料并决议是否受理。检查该请求是否能够受理,问询证人请求公证的原因,检查证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进行公证,记录在案。对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进行公证。公证通是采纳如下三种方法:
(1)公证员与证人的问答方法
(2)律师查询笔录的方法
(3)证人发表声明。
这三种方法均各有千秋,采纳第一种方法,公证员能够敏捷了解案情,从当事人的陈说中发现问题,但这种提问方法的操作难并且简单使公证员堕入诱导性的提问,假如采纳这种方法,应由证人作大部分的陈说,公证员对证人的问询方法应限于问询请求公证的事项、内容及奉告其作虚伪陈说的结果;第2种方法公证员在制造公证书中应表述,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仅仅保全了律师问询的进程,关于律师在问询进程中,若发现律师对证人作出的一些诱导性的提问,公证员应予以阻止,假如律师回绝承受,公证员应间断处理该项公证;采纳第3种方法处理公证,公证处的风险系数应为最低,但当事人的该项陈说是否是已将自己所知道的现实状况陈说清楚,对案子关联性重要的事项是否表述清楚,当事人作出的陈说是否客观,公证员比较难掌握。
在处理进程中还公证员处理证人证言保全公证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侧重具体分析:
(1)证人是否出于不同的动机供给了虚伪的证言。如证人是否因与当事人有利害联系而供给了虚伪证言。
(2)证人是否因生理上、认识上的原因而供给了不精确的证言。如证人是否因年纪、健康状况、生理缺点、认识水平等原因对事物的感知产生了幻觉,或许回想时发生了过失、陈说时不行精确等。
(3)是否因环境的特定或状况的改变构成证人证言不能精确反映公证案子的客观现实。如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就受多种要素的影响。由于证人证言的构成要通过了解、回忆、叙说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都或许呈现影响证人证言精确性的要素,如了解不全面、部分忘却、叙说时有遗失等。此外,证人假如与公证当事人有亲朋联系、或许因个人好恶,也或许影响证言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