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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政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02:28
【行政听证】行政听政的概念
“听证”,用英文表述便是“hearing”,其内在是“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听证开端适用于司法范畴,是司法审判活动的一项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后来,听证逐渐适用于立法范畴,立法机关为拟定可行的法令而约请各方人士陈说定见以作为其检查方案的参阅,学者称之为“立法听证
而听证在行政范畴的正式运用是20 世纪后开端的,是行政权不断扩张的成果。20 世纪后,因为立法机关立法活动的局限性,行政立法得到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因为行政权力的不妥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要挟,大众遍及要求举办听证,施行听证的意图在于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可以遵从客观、公平、合理的准则,以防行政独断,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进步行政效能 。
所谓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施行笼统行政行为或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详细行政行为前,应举办揭露会议,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点评和定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疑点和问题,当面予以阐明、解说和答复的一种行政程序法令准则。
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行政听政在内容上一般应包含:
(1)听证主持人;
(2)当事人准则;
(3)听证规模;
(4)依据准则;
(5)檀卷准则;
(6)代理人准则,以及详细的行政听证的过程,涵盖了行政立法和行政法律的各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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