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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6:26
代书遗言是指非由立遗言人自行书写的遗言,而是由代书人依据立遗言人的的意思表明代为书写的遗言。因为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发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能的确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解说合法有用的代书遗言应具有哪些条件。
合法有用的代书遗言应具有哪些条件:
(1)契合遗言的一般要求,即a、立遗言人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建立遗言;b、立遗言人思维表明实在;c、遗言处置的产业为立遗言人合法产业;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承继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下一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言人签名。
需求留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
(2)承继人、受遗赠人;
(3)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
第十七条 【遗言的方式】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第十八条【遗言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
(二)承继人、受遗赠人;
(三)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
关于遗言承继部分:
承继法施行前缔结的,方式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能够确定遗言有用。
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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