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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04:33
近几年,媒体对隐私权这个法令概念越炒越热,乃至于成为街谈巷议的论题。这样的评论,关于遍及隐私权的法令知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积极意义的。可是,也不能不看到,在见诸于报刊等媒体的言辞中,有许多对隐私权及其法令维护的了解是不正确的,乃至耳食之言。因而,有必要对有关隐私权及其维护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的阐释,将隐私权的知道统一到法令所限制的规模之内。问题之一:我国法令不是对隐私权没有作出规则,只是是在民法基本法上没有规则隐私权报刊上最常见的一种说法,便是我国的法令对隐私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则,还没有供认隐私权是公民的品格权。一些专家学者也持这种定见。我以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应当供认,在1986年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分,因为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沛的知道,因而在这部法令中只是规则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则为公民的品格权。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遗漏。隐私权是公民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品格权,它触及到人的重要的品格利益。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民事立法假如不规则隐私权,不管它的内容是多么齐备,它对公民品格权的维护都是不完善的。在《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今后的不长时间里,人们就知道到了这个问题,在立法和司法上采纳了一系列的弥补办法,对这一立法遗漏进行弥补。首要,是在司法上采纳办法,对隐私权的法令维护问题进行司法解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中,采纳变通的办法,规则对危害别人隐私权,形成声誉权危害的,认定为危害声誉权,追查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则:“以书面、口头方法宣传别人隐私,或许捏造事实公开美化别人品格,以及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别人声誉,形成必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危害公民声誉权的行为。”这是最高司法机关关于公民隐私权维护的第一次司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对隐私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则的客观事实,为应急需,做出这样的司法解释,供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对隐私权采纳直接维护方法进行维护,这是司法机关对品格权进行完好的法令维护的一个重要行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中,重申这一准则。该《回答》第七条第三款规则:“对未经别人赞同,私行发布别人的隐私资料或以书面、口头方法宣传别人隐私,致别人声誉遭到危害的,依照危害别人声誉权处理。”这一司法解释持续沿袭1988年司法解释的准则,对隐私权依然选用直接维护的方法。其次,立法机关在立法上采纳办法,供认隐私权是公民的品格权。在《民法通则》今后公布的一些新的触及到民事权利的法令中,有对隐私权的规则。这便是《未成年人维护法》和《妇女权益保证法》。在这两部法令中,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妇女的隐私权,都作了明文规则。《未成年人维护法》第三十条规则:“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发表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妇女的声誉权和品格尊严受法令维护。制止用凌辱、诋毁、宣传隐私等方法危害妇女的声誉和品格。”在《残疾人保证法》、《顾客权益维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证法》中,都设置了维护残疾人、顾客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文,在这些关于合法权益维护的条文中,都包括隐私权维护的内容。最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令都规则了对隐私权维护的条文。1979年《刑事诉讼法》、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都规则对触及隐私(阴私)内容的案子不公开审理,这相同是对隐私权的维护。在新修正的这两部法令中,相同强调了这样的准则。由此可见,我国的法令并非是对隐私权的维护没有规则,而只是是在民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则》上,没有作出普遍性的规则。抽象地说我国法令没有对隐私权作出规则,是不客观的。从以上法令和司法解释的内容看,我国的法令和司法解释供认公民享有隐私权,而且选用直接维护的方法进行维护。否定这一点,便是对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效果的否定,是对我国的法令制度的了解和把握并不精确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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