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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一方承担债务无效 双方被判共同偿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2:22

    8月31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定了一同民间告贷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定被告姚国军、李淑荣一起归复原告钱春生告贷11.46万元及利息。2004年末至2005年6月间,原告钱春生应被告姚国军、李淑荣的约请,到其上海回头物流有限公司作业,作业期间,二被告以公司发货量大,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原告钱春生告贷为其垫支运费。2005年7月1日,经原被告两边结算,原告钱春生合计为被告垫支运费11.46万元,并由被告姚国军于当日立下欠据一张,利息按一分核算,于2006年春节前还清。但是,被告至今未归复原告告贷。被告姚国军与被告李淑荣于2001年12月16日挂号成婚,2006年5月8日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两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好:姚国军所借钱春生现金由姚国军自己担任,李淑荣前后不负担任何职责。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姚国军、李淑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钱春生告贷用于两被告一起运营的货运公司事务开支,属夫妻一起债款。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好该笔债款由被告姚国军担任归还,不符合法令相关规定,依法不能对立债权人,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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