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离婚协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6:08
调停掌管人:高西宁,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调停人(立约人):张某某,男,
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长庆石油勘探局某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12号。
被调停人(立约人):李某某,女,
1960年12月14日生,汉族,西安市某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12号。
被调停人张某某、李某某在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掌管下,就两边离婚胶葛,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调停人张某某、李某某均自愿免除婚姻关系。
二、被调停人张某某、李某某的女儿张小芳由李某某抚育,张某某每月给付女儿张小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合计400元,到张小芳大学毕业停止。
三、坐落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平和园小区6号楼1单元202室住宅的使用权及一切权,均归李某某一切。由李某某付出张某某住宅补偿费一万元整。
五、原家中一切的电器、家具等用品,归李某某一切。
六、本协议签署之日曾经,张某某、李某某各自所负的债款,由各自担任归还。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张某某、李某某各持一份,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一份,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立约人签名:
立约人签名:
调停掌管人签名:
2006年9月9 日
被调停人(立约人):张某某,男,
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长庆石油勘探局某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12号。
被调停人(立约人):李某某,女,
1960年12月14日生,汉族,西安市某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12号。
被调停人张某某、李某某在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掌管下,就两边离婚胶葛,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调停人张某某、李某某均自愿免除婚姻关系。
二、被调停人张某某、李某某的女儿张小芳由李某某抚育,张某某每月给付女儿张小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合计400元,到张小芳大学毕业停止。
三、坐落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平和园小区6号楼1单元202室住宅的使用权及一切权,均归李某某一切。由李某某付出张某某住宅补偿费一万元整。
五、原家中一切的电器、家具等用品,归李某某一切。
六、本协议签署之日曾经,张某某、李某某各自所负的债款,由各自担任归还。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张某某、李某某各持一份,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一份,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立约人签名:
立约人签名:
调停掌管人签名:
2006年9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