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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5:34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挂号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 收养申请书
(二)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许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自己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等状况的证明;
(四) 县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注:
1、 收养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常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分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其间收养非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2、 收养人常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分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3、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 收养继子女的,能够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许生母成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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