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诉赖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22:00我国太平洋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诉赖某财产稳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太平洋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经委大厦一、六两层楼。
负责人:李宏,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戴兴才、王银凤,均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铁成,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世,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华花园C座507房。
托付代理人:吴彩晃,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我国太平洋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赖铁成因财产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6日揭露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太平洋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戴兴才,被上诉人赖铁成及其托付代理人吴彩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赖铁成于2004年4月27日向佛山市宝兴轿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广州本田雅阁小轿车一辆。同年4月28日,赖铁成向太平洋公司投保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稳妥,并依约全额付出了稳妥费。2004年5月13日,赖铁成驾车从佛山往广州,途中顺路搭乘一人,两边口头约好车费50元,车辆从广州北环高速广狷介速路口行至罗冲围进口的高速路桥下遭乘客伙同他人掠夺,赖铁成于当日挣脱捆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稳妥车辆出险状况告诉太平洋公司。广州市公安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04年5月24日立案侦查后于同年8月24日奉告赖铁成未能找回车辆,赖铁成遂按稳妥合同约好向太平洋公司索赔。太平洋公司于2004年12月13日向赖铁成宣布拒赔告诉书。
原审法院审理以为:太平洋公司与赖铁成签定的稳妥合同,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契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依法应确定有用。赖铁成轿车被掠夺,通过公安机关刑侦部分处理后,依照两边稳妥合同的约好,已满三个月未能查明稳妥车辆下落,契合合同中约好的全车盗抢的出险条件,赖铁成亦已依照稳妥合同中约好的程序向太平洋公司提出索赔,故太平洋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赔付金钱予赖铁成。赖铁成要求太平洋公司付出被抢机动车粤E86823号小轿车的全车盗抢险稳妥赔偿金198687.2元的恳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撑。太平洋公司提出赖铁成的轿车用于不合法营运,增加了稳妥标的物的危险的抗辩理由,但未能供给有用的根据证明该现实,故太平洋公司的该抗辩理由,根据不足,不予支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榜首款,榜首百三十四条榜首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一条的规则,判定:太平洋公司应于判定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出稳妥赔偿金198687.2元予赖铁成。案子受理费5484元,由太平洋公司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