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6:47
假如国家机关有乱用职权的行为的,作为行政相对人,能够提起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假如构成犯罪的,能够向检察院进行检举、指控,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乱用职权的定义是什么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乱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法律规则的权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1999年9月,以下简称“《立案规范(试行)》”)第2条针对乱用职权罪的界定,阐释了乱用职权的体现:“逾越职权,违法决议、处理其无权决议、处理的事项,或许违背规则处理公事”。这实际上是从两个方面定义乱用职权:(1)逾越职权而违规;(2)违规而行使职权。这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2006年7月,以下简称“《立案规范》”),在乱用职权罪的界定上,重申了上述《立案规范(试行)》的表述,当然其所确定的乱用职权相同体现为上述《立案规范(试行)》所述的两个方面。
即便有了这个相对清晰的关于乱用职权内在的界定,学术界对此问题却并没有达到共同一致。整体而言,对乱用职权罪的客观体现方法有两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几种观念。
采纳二分法的学者首要是以前述《立案规范》的相关内容为根据,以为乱用职权行为首要体现为:一是行为人不依法律规则的权限和程序,不合法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二是行为人逾越其职权施行某种损害社会的行为。此为通说。作为统编教材的通说后来对此也有所批改,但仍是以为能够从两方面来了解乱用职权罪中的“乱用职权”行为:一是行为人不合法行使职权或许不实行责任;二是行为人恣意扩展自己的职务权限,逾越职权施行某种损害社会的行为。这种批改仍是以《立案规范》为根底的两分法,首要是以为乱用职权罪能够由不作为构成。
建议三分法的论者首要是根据乱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差异,以及以为乱用职权应当包含不作为方法,将乱用职权的景象分为三种。至于详细划分为哪三种行为体现则建议纷歧。一种建议以为乱用职权行为能够体现为如下三种行为方法:一是擅权妄为,即行为人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二是逾越职权,即行为人超出了职务权限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三是不实行自己的责任,即体现为职务上的不作为。另一种观念以为乱用职权行为的三种行为方法包含:行为人乱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利的行为;行为人逾越职权的行为;行为人违背特定程序行使职权的行为。
附和四分法的学者以为:根据司法实践中乱用职权的首要体现,将乱用职权的景象列为四种:一是逾越职权,擅自决议或处理没有详细决议、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戏弄职权,为所欲为地对事项作出决议或许处理;三是成心不实行应当实行的责任,或许说恣意抛弃责任;四是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正确地实行责任。
应当说对乱用职权行为的断定直接决议了司法实践中个案的是否建立,因而这一问题很有研讨的必要;而正如上所罗列的,正是这样一个好像不证自明的问题(立法仅仅经过简略罪行的方法规则了“乱用职权”四个字,好像在立法者看来何谓乱用职权并非难事)从司法解释到学者间的争辩议论纷纷,无所适从。
乱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法律规则的权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含逾越职权、乱作为和不作为等行为。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乱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法律规则的权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1999年9月,以下简称“《立案规范(试行)》”)第2条针对乱用职权罪的界定,阐释了乱用职权的体现:“逾越职权,违法决议、处理其无权决议、处理的事项,或许违背规则处理公事”。这实际上是从两个方面定义乱用职权:(1)逾越职权而违规;(2)违规而行使职权。这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2006年7月,以下简称“《立案规范》”),在乱用职权罪的界定上,重申了上述《立案规范(试行)》的表述,当然其所确定的乱用职权相同体现为上述《立案规范(试行)》所述的两个方面。
即便有了这个相对清晰的关于乱用职权内在的界定,学术界对此问题却并没有达到共同一致。整体而言,对乱用职权罪的客观体现方法有两分法、三分法和四分法几种观念。
采纳二分法的学者首要是以前述《立案规范》的相关内容为根据,以为乱用职权行为首要体现为:一是行为人不依法律规则的权限和程序,不合法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二是行为人逾越其职权施行某种损害社会的行为。此为通说。作为统编教材的通说后来对此也有所批改,但仍是以为能够从两方面来了解乱用职权罪中的“乱用职权”行为:一是行为人不合法行使职权或许不实行责任;二是行为人恣意扩展自己的职务权限,逾越职权施行某种损害社会的行为。这种批改仍是以《立案规范》为根底的两分法,首要是以为乱用职权罪能够由不作为构成。
建议三分法的论者首要是根据乱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差异,以及以为乱用职权应当包含不作为方法,将乱用职权的景象分为三种。至于详细划分为哪三种行为体现则建议纷歧。一种建议以为乱用职权行为能够体现为如下三种行为方法:一是擅权妄为,即行为人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二是逾越职权,即行为人超出了职务权限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三是不实行自己的责任,即体现为职务上的不作为。另一种观念以为乱用职权行为的三种行为方法包含:行为人乱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利的行为;行为人逾越职权的行为;行为人违背特定程序行使职权的行为。
附和四分法的学者以为:根据司法实践中乱用职权的首要体现,将乱用职权的景象列为四种:一是逾越职权,擅自决议或处理没有详细决议、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戏弄职权,为所欲为地对事项作出决议或许处理;三是成心不实行应当实行的责任,或许说恣意抛弃责任;四是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正确地实行责任。
应当说对乱用职权行为的断定直接决议了司法实践中个案的是否建立,因而这一问题很有研讨的必要;而正如上所罗列的,正是这样一个好像不证自明的问题(立法仅仅经过简略罪行的方法规则了“乱用职权”四个字,好像在立法者看来何谓乱用职权并非难事)从司法解释到学者间的争辩议论纷纷,无所适从。
乱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法律规则的权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含逾越职权、乱作为和不作为等行为。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