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3:30破产办理人的行政职责是指破产办理人的不妥行为,给破产作业形成严峻的经济结果和极坏影响,而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制裁。行政制裁的方法有行政罚款、撤消执业证、不予年检等。
行政职责同破产办理人的身份密切相关。从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办理人能够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许依法建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担任的规则能够看出,破产办理人将会由专业人员和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两类人组成,关于不同的人能够选用不同的行政职责的方法。关于中介组织、会计师、律师等,因为他们都是持证上岗,且遭到各自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因而能够由相关主管组织对施行不妥行为的成员给予行政制裁,例如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中止经营、撤消执业证书等处分,给予相关职责人罚款、暂停执业、撤消执业证、不予年检等处分,能够有用避免这类人员的不妥行为。关于清算组中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可按照公务员办理的有关规则,由人民法院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司法主张,要求有关机关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办理人行政职责的内容规则不齐备,跟着破产立法的不断完善,需求进一步强化破产办理人的职责,确保破产程序的有序高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