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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8:34
滞纳金是税务机关未依照规矩交纳税费,所处以的一种赏罚。未依照规矩一般分为没有在必定的期限进行交纳,以及具有偷税漏税行为发作的。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滞纳金核算规矩及办法的相关材料。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滞纳金的核算规矩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作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依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为我市选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形式,因而,欠缴开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开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而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定,还应交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根本养老保险费,仍依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根本养老保险规矩>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告诉”(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矩实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
(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
1.用人单位全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组织申报月报补缴。社保体系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经过体系依照核算规矩主动核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起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顺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超越上述日期进行上月月报补缴的,则生成用人单位当月月报,但不发送财政进行银行托收。
三、滞纳金的性质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未在规矩期限交纳税款的现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必定份额的顺便征收。各国法令对滞纳金的法令性质的确定并不共同,大体包含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以为,税收债款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假如纳税人不能按期实行责任,就会构成拖延实行,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丢失,需求经过付出违约金或赔偿丢失等办法加以补偿。依据此,滞纳金的份额不能太高,尽管其能够高于金融组织借款的利息率,可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假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以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交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办法。持这种观念的学者以为滞纳金具有赏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次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曩昔违背税法责任行为的制裁。假如依照这种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不同,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顺便债款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实行罚说。该说以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拖延实行的损害赔偿,但一起也兼有行政实行罚的性质。假如滞纳金仅仅一种行政实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一起,还应该加计利息。但是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历来不会一起课征。
能够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视点确定滞纳金的法令性质的。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滞纳金核算规矩及办法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滞纳金的核算办法一般是依据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务申报能够按月申报,也能够按季申报,还能够依照年申报。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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