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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6:43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经营税改增值税试点计划。
【问题】
原交纳娱乐业、广告业经营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造费的交纳义务人。“营改增”今后,交纳广告业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造费的交纳义务人。
那么“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造费在税务方面怎么处理?
【答复】
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造费征收办理问题的告诉》(财综〔2013〕88号)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给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告诉的规则交纳文化事业建造费。交纳文化事业建造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供给广告服务获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核算应缴费额,核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供给广告服务获得的悉数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交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交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合法有用凭据,不然,不得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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