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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比较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23:46

「内容提要」跟着社会的开展和现代科技成果的广泛运用,不只致险源在激增,并且过错违法的风险性也大大增加了。为了防卫社会,尽管今世各国在立法中均把那些过错地将别人的生命、健康或严峻公私产业置于严峻的风险状况的行为予以违法化,但在理论上知道并不共同,并且我国关于过错风险犯的刑事立法也存在一些缺点和缺乏,需求加以完善。
「英文摘要」Both the danger source and the  level  of  danger  increase sharply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widespread utilizing of mod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Although  the  actthat makes others\'life and heathy and significant property ina seriously dengerous state has been legislated criminally in order to save the society from  damage, controversies  still exist in theory.Moreover,there are some shortcomings in  the ligislation about involuntary dengerous crime in  our  state,which need to be further perfected.
「关 键 词」过错风险犯/过错犯/风险犯
involuntary  dangerous  crime/involuntary   crime/dangerous crime
「 正  文 」
尽管过错风险犯在今世中外刑事立法中均有规则,但是在刑法理论上依然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理论对该问题论说不多,并且刑法对过错风险犯的规则存在许多缺点。因此,研讨过错风险犯的理论,合理学习外国刑法有关过错风险犯的规则,不只具有理论含义也有实践含义。
一、过错风险犯的立法
传统的过错犯,以过错行为形成严峻的实践损害成果作为违法建立的必备要件,即所谓的“实害犯”;风险犯是指行为人施行的行为足以形成某种实害成果发作,但实害成果没有发作,即构成既遂的违法。调查中外有关刑事立法,通常将一些足以形成某种严峻实害成果发作的成心犯的风险犯规则为违法并予以赏罚处分,否定过错犯的风险犯的存在。风险犯仅属成心违法的一种既遂形状,与过错违法无关。[1](P46)但是,跟着社会的开展和现代科技成果的广泛运用,过错犯的风险性也越来越大。例如,跟着尖端科技在医疗、出产、运送等有关配备中的广泛运用,尽管经济效益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但其风险性也在激增。那些从事与致险源有关作业的人员,假如违背安全法规或许操作规程,就会过错地将别人的生命、健康或严峻公私产业置于严峻的风险状况,对社会具有严峻的损害性。为了保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保护社会秩序,不少国家刑法开端规则过错风险犯,将虽未形成实践物质损害成果但有或许形成这种损害成果的过错行为予以违法化,行将过错导致某种严峻风险状况的行为规则为违法。与此相适应,“海外刑法理论一反成果为中心的过错论,提出以行为为中心的过错论。即处分过错违法不是因为形成损害成果,而是因为行为人违背注含职责,这昭示着过错违法由成果职责向行为职责转化的倾向”。[2](P70)
作为大陆法系成文法代表国家的德国和日本,在刑法典中均规则了为数不少的过错风险犯。1980年批改公布的德意志联邦刑法典有关过错风险犯的规则达16个之多,例如第310条a规则的(过错)引起火灾风险罪、第310条b(过错)引起核能爆破罪、第311 条(过错)引爆破药罪、第311条d(过错)开释放射线罪、第315条(过错)损害铁路、 水路及航空交通罪、第316条(过错)酒后驾车罪、第326条(过错)污染环境的垃圾处理罪、第330条(过错)严峻损害环境罪等等。 广义的日本刑法由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隶属刑法组成。因为日本的单行刑法与隶属刑法规则的行政犯都直接规则罪名与法定刑,因此日本刑法典仅规则刑事犯(天然犯),成为真实含义上的一般刑法,这也是日本刑法典相对安稳的原因。即使这样,1907年公布、通过屡次修订的日本现行刑法典也规则了为数不少的过错风险犯。例如,日本刑法典第175 条(过错爆破·决裂·走漏)第1项规则,“过错使爆破物爆破或许激起决裂, 导致对人的生命、身体或许产业发生风险的,处1年以下拘禁或许20 万以下罚金”;第2项规则,“过错使煤气、电气、蒸汽、 放射线或许放射性物质漏出、流出、发出或许隔绝,导致对人的生命、身体或许产业发生风险的,与前项同”。在其它的条款中也对相应的过错风险犯作了规则。跟着日本社会的开展、改变,在连续公布的一些单行刑法和隶属刑法中也规则了过错风险犯。例如1971年7 月开端实行的《公害罪法》(关于损害人体健康的公害违法制裁法)第3条(对过错违法的赏罚)第1项规则,“凡无视事务上必要的注含职责,随同工厂或事业单位的企业活动而排放有损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给大众的生命或身体带来风险者,应处以2年以下的徒刑或拘禁,或处以200万日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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