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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优秀农民工城镇落户相关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12:01

(一)经核准落户的优异农民工能够将户口迁入自有住宅(指购买、自建住宅,具有合法有用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证)、直系亲属住宅或用人单位的团体户口,地点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落户的,可迁入户口地点地公共作业服务机构实施户籍代管。
(二)对核准落户的优异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则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三)对核准落户的优异农民工,其爱人和未婚子女原则上可随迁(在校大中专学生待结业后可处理随迁),具体操作方法按现行的户籍管理方针处理。
(四)对核准落户的优异农民工,持续履行城镇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方针。对在迁出地现已参加了乡村养老保险和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优异农民工及爱人和未婚子女,应按国家和南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方针做好联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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