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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规定车祸过时报案不赔偿条款属霸王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09:05

48小时后报案被拒赔
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作了交通事端,构成车辆损坏,并将第三人撞伤。后经房山交通支队确定,史某负非必须职责。事端发作后,史某在30%的份额内担负了车损,并实践给付12230.10元。可是,事端发作3天后,史某才拨打安全公司的报案电话。
2006年9月18日,安全公司向史某宣布拒赔告诉书,写明由于史某没有在规则的48小时内报案,此案拒赔。
成果
被稳妥人终审胜诉
由于安全稳妥公司回绝补偿,史某将安全公司告上西城区法院。
一审法院以为,稳妥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的标明,稳妥公司回绝补偿并无不当,因而驳回了史先生的诉讼请求。史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以为,应当从公正视点和合同全体来考虑两边的权力职责。此案中,稳妥事端发作后,交通支队对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现场勘查状况、构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职责做出了确定并出具了交通事端确定书。依据上述确定,史某在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事端发作后虽未实行及时告诉职责,但并未导致安全公司无法核实稳妥事端的性质、原因和丢失程度等,因而安全公司仅以48小时内是否打电话报案为由回绝赔付,于法无据。该条稳妥合同条款归于加剧对方职责、扫除对方首要权力的格局条款,应确定无效。
原因
稳妥公司做法有违公正
据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的宣判依据案子的具体状况而定,并没否定“稳妥公司拟定48小时的强制报案时刻是为了确保交通事端发作后能及时查清现实,承认丢失的意图”。但假如车主有交管部门的职责确定书,可以标明事端发作的状况,就不应再予限制,不然就会违反了民法的公正准则。商报记者郭莹
律师观念
霸王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车险律师以为,在各类稳妥合同中,霸王条款普遍存在。除了车险中强制规则报案时刻外,在有些人寿险中,稳妥公司还会单方面要求被稳妥人须到其指定的医院就医,不然不予补偿。但投保人对这些条款提出质疑时,稳妥公司通常会以职业常规为遁词。但实践上,这些条款严峻加剧了投保人或被稳妥人的职责,违反了稳妥活动公正互利准则。这些条款实践上仅仅稳妥公司这些垄断职业的人为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律师标明,因适用格局条款合同已在稳妥职业构成集体行动,投保人无法抵抗只能与之签定。但投保人可在稳妥合同签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霸王条款属无效条款,断定稳妥公司更改或是删去这些条款,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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