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及社会原因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6:47暴力违法是我国当时刑事违法活动中非常杰出的违法现象。因为世界恐怖活动的影响,海外黑社会安排向祖国大陆的不断浸透。国内暴力违法活动也日趋严峻。运用法律手法遏止、防备暴力违法,特别是严峻暴力违法,是当时保护社会治安次序的重要环节。
一、暴力违法的概念及界定
所谓的暴力违法本来并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违法学中的概念。现在在各国刑法中,尚无哪一个国家在刑法典中体系、会集规则暴力违法这一类违法,而是泛指暴力作为违法手法严峻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例如,日本学者即以为暴力违法“是指随同行使暴力的违法,典型的如匪徒、暴行、损伤等。所谓暴力,包含暴行以及要挟行使暴行。”(注:(日)日本违法学研讨会编:《违法学辞典》成文堂,1982年版,第497页。)在我国刑法中,也仅仅在第20条第3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则中触及了这一概念,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掠夺、强奸、劫持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采纳防卫行为,形成不法损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假如从泛指以暴力作为违法手法严峻危害社会的违法的视点动身,在我国刑法中,所谓暴力违法大体上能够有以下两种景象:榜首,法律条文明确地将暴力办法、手法规则为违法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或许违法的情节之一。前者如第202条抗税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9 条劫持罪、第263条掠夺罪等,后者如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第二,法律条文尽管没有明文规则暴力,但所规则的违法事实上只能是暴力,或许实践中违法一般是以暴力为首要违法手法。前者如第104 条的装备暴乱、暴乱罪、第316条第2款劫掠被押送人员罪、第317条第2款暴乱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61条逼迫别人卖淫罪等,后者如第232条成心杀人罪、第234条成心损伤罪等。关于具有上述特色的违法, 我国学者多将其归之于暴力违法的领域。但也正因为刑事法律对该类违法在规则上的不一致,因此怎么界定暴力违法的内在和外延,现在尚无一致的知道。
归纳起来,我国学者对暴力违法研讨首要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从刑法学视点,以违法的本质来界定暴力违法。具有代表性的观念如:“暴力违法,是指行为人成心以强暴手法,损害别人的人身和公私产业,应遭到赏罚赏罚的行为。”(注:叶顶峰主编:《暴力违法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二是从违法学视点,以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根据界定暴力违法,具有代表性的观念有以下两种:(1 )以为暴力违法“即为获取某种利益或满意某种欲求而对别人人身采纳的暴力损害行为。表现形式首要有: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罪、强奸罪、掠夺罪以及以暴力为手法的流氓违法等。”(2 )以为:“所谓暴力违法,一般是指违法人运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钳制而施行的违法。从刑法学的视点看,但凡刑法分则规则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违法构成要件的各种违法都应该以为是暴力违法。”(注:曹子丹主编:《我国违法原因研讨总述》,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
上述两个层次对暴力违法的界定,对咱们知道暴力违法这一社会现象具有不同的含义。前者从适用刑法,精确了解暴力违法的社会危害性来说是比较科学的。但如前所述,暴力违法并非刑法上的概念,而是违法学上对违法进行分类运用的概念,刑法的研讨,仅仅借用了这一术语罢了。从研讨暴力违法的原因、规则以及防备对策的视点来看,咱们以为从违法学视点分析暴力违法似更为恰当一些。
比较第二个层次对暴力违法所下的界说,两者有以下差异:一是两者对暴力内在的了解不同。前者对暴力的了解是狭义的,不包含以即将施行暴力相要挟的钳制,后者对暴力的了解是广义的,包含这一内容;二是两者对暴力的目标,即暴力违法的外延了解不同。前者将暴力违法限定在针对人身而施行,而后者无此约束,即只要是运用暴力手法施行违法,不管针对人身仍是产业,均为暴力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