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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犯商业秘密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22:48

我国1997年《刑法》明文规则了侵略商业隐秘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291条的规则,侵略商业隐秘罪是指采纳不正当手段,获取、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权利人的商业隐秘,给商业隐秘的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的行为。《刑法》第129 条规则:“本条所称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我国在1993年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隐秘界说为“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与运营信息”。1997年《刑法》沿用了这一界说。建立侵略商业隐秘违法需求四个方面的要件:
1. 客体方面:本罪侵略的直接客体是商业隐秘权利人对其商业隐秘的所有权
2.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侵略权利人商业隐秘,给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的行为。这些行为包含不合法获取、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权利人的商业隐秘。形成重大丢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个人违法形成50万元以上丢失、单位违法形成150万元以上丢失。
3.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天然人和单位均能够构本钱罪。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大多为具有某种职务、工作、身份的人员,既能够是具有商业隐秘单位内部人员,也能够是其他外部人员。
4. 片面方面特征。本罪在片面方面一般是成心, 少量状况下是过错。
只需契合上述四个条件,就能够对涉案嫌疑人进行立案查询乃至批捕。
侵略商业隐秘违法的品种五花八门,各国(区域)刑事立法也繁简纷歧。总的来说有两种立法方式:一是只归纳规则一种侵略商业隐秘罪,对其不作进一步的细分,详细罪名称谓又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侵略商业隐秘罪(日本)、走漏工厂隐秘罪(法国)、走漏经济隐秘罪(罗马尼亚)等。二是将侵略商业隐秘罪作为一个类罪名,在此罪名之下,又根据不同的规范,规则数个不同的罪种:① 根据行为的不同类型区别,如德国刑法规则了两个罪名:侵略别人隐秘罪(第203条)和使用别人隐秘罪(第204条);② 根据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别,如美国《1996年经济特务法》规则了经济特务罪(第1条)和(一般)偷盗商业隐秘罪(第2条)。③ 依行为目标的不同进行区别,如意大利在其刑法第十二章规则了走漏职务上的隐秘罪(第622条)和走漏学术或工业隐秘罪(第623条)。
在制裁方面,以德国为例,区别不同的违法条件,能够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也能够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罚金。意大利则能够处1年以下徒刑或12000里拉以上200000里拉以下罚金或处2年以下徒刑。比较来说,我国对侵略商业隐秘违法的处分较重,一般状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单处分金,假如形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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