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该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05:24

在许多的产品中,标识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在法律上也是有必定的要求。关于不契合规范要求的应该遭到处分,可是许多人关于这点就没有详细的了解,才导致了许多欠好工作的发作。下面,听讼网就为咱们经过一个事例来阐明这个问题,期望对咱们有协助。
案情介绍
某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药公司)查看时,发现农药公司出产的某种农药的外包装标识存在三个问题:产品名称未标明中文名称(用英文标明)、未标明有效成分及含量、未标明出产企业地址。
经查,该农药公司共出产该款农药500包,没有出厂售出,货值金额10000元。根据以上违法现实,县质监局经审理后以为,本案农药包装物的标识标明,不契合《农药包装公例》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规则,因而,农药公司出产该批农药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化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出产、运营的单位和个人,有必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规范。不契合强制性规范的产品,制止出产、出售和进口”的规则,决议根据《规范化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三条榜首款“出产不契合强制性规范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中止出产,并没收产品,监督毁掉或作必要技能处理;处以该批产品处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以下罚款”的规则,作如下行政处分:责令中止出产不契合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农药,没收500包不契合强制性规范的农药,处货值金额40%的罚款计4000元,对农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处以2500元罚款。农药公司不服县质监局的处分,以县质监局确定现实过错、适用法律不妥为由,向上一级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恳求吊销县质监局的行政处分。
产品标识不契合强制性规范要求该怎么处分
咱们以为,根据本案介绍的状况,第二种定见是正确的,本案应确定为标识违法,而不应当确定为产品不契合强制性规范,理由如下。
榜首,确定农药质量不契合强制性规范要求无现实根据。尽管该批农药包装物的标识违反了《农药包装公例》强制性规范的规则,但据此以为农药也不契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则根据缺乏。因为,根据《规范化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九条“处理有关产品是否契合规范的争议,以产品质量监督部分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查验组织出具的检测数据为准”的规则,要确定该批农药是否契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有必要经法定的产品质量查验组织根据产品规范进行查验,并出具查验陈述才干得出。而本案执法人员并没有对涉案的该批农药进行抽样送检,所以,咱们不能片面确定该批农药质量不契合强制性规范。
第二,正确理解《规范化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三条榜首款的规则。咱们以为,该条款规则的处分对象是“产品”而非“标识”,将“标识”等同于“产品”并无任何法律根据,即:归于标识违法不能适用该条款处分,只要产品内涵质量不合格、不契合强制性规范的,才干根据此条款处分。
第三,标识违法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处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标识问题作出了清晰而详细的规则,根据本案违法现实,该批农药存在的三个问题都是标识违法,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则,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契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契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则,情节严重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则予以处分,因为本案农药标识只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则,因而,对该农药公司的处分应是责令改正标识违法行为,即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出产企业地址,在违法行为未改正之前,不得出厂出售。
以上便是关于产品标识不契合强制性规范要求该怎么处分的事例介绍,而本事例中便是标识违法而不是产品不契合强制性规范。标识违法不等于产品违法,因而,县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分,属证据缺乏、适用法律不妥,依法应当予以吊销。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