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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应遵守哪些法定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22:06

行使恳求吊销协迫婚姻权力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该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说”第十二条规则,以上所规则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间断、中止或延伸的规则。
因爱情不好分家准予离婚的期限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因夫妻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经人民法院调停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能够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解说”第三十一条规则,当事人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核算。
再次申述的期限约束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规则,判定禁绝离婚和调停和洽的离婚案子,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申述的,不予受理;被告申述的,不受该期限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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