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事假和病假工资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3:13北京关于事假和病假薪酬的规则法律依据: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9条规则:“员工患病或非因工挂彩医治期间,在规则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则付出其病假薪酬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薪酬或疾病救济费能够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付出,但不能低于最低薪酬标准的80%。
2、《北京市薪酬付出规则》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好付出病假薪酬。用人单位付出病假薪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薪酬标准的80%。
第22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能够不付出其薪酬。”
律师提示:关于病假薪酬,用人单位能够在合同中与员工进行约好,只需不低于当地最低薪酬的80%就能够。依据劳动部《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作业时间和薪酬折算问题的告诉》(2000年3月17日劳社部发〔2000〕8号)及《关于员工全年月平均作业时间和薪酬折算问题的告诉》(2008年1月3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则,2008年1月1日之前,员工全年月平均作业天数和作业时间别离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2008年1月1日之后日薪酬、小时薪酬的折算为:日薪酬:月薪酬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薪酬:月薪酬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因而,依据北京市最低薪酬标准,按80%就计算出每日的病假薪酬最低薪酬标准。关于事假薪酬,企业完全能够不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