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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0:50

(一)依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则,公务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予以解雇:
1、在年度查核中,接连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作业,又不承受其他组织的;
3、因地点机关调整、吊销、兼并或许减缩编制员额需求调整作业,自己回绝合理组织的;
4、不实行公务员责任,不恪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改变,不适应持续在机关作业,又不宜给予开除处置的;
5、旷工或许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接连超越15天,或许一年内累计超越30天的。
(二)解雇公务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解雇主张。即由公务员地点机关在核准现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讨提出主张,填写《解雇公务员批阅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阅。
2、任免机关人事部分审阅。任免机关人事部分要开始检查解雇主张和《解雇公务员批阅表》的填写是否标准,并提出审阅定见,报任免机关批阅。
3、任免机关批阅。即有权任免被解雇公务员的机关,在人事部分审阅的基础上,应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复核。任免机关以为契合解雇条件和程序,应及时作出解雇决议。县级以下国家机关解雇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4、书面告诉自己。假如公务员对解雇处理不服,要求予以复议,任免机关应当在必定时间内完结复议。通过复议,假如以为原决议正确,应予保持;如属处理不妥,应予纠正。假如公务员对复议决议依然不服,有权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述。假如被解雇者对监察机关的判决依然不服,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述,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判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有必要遵守。
5、处理交代手续。作业、资产等交代手续;接解雇告诉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政府人事部分指定的组织挂号;人事档案自作出解雇决议之日起15日内转至相关部分。
二、公务员辞去职务程序
(一)依据人事部《公务员辞去职务解雇暂行规则》(人核培发(1995)77号),公务员要求脱离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能够向任免机关请求辞去职务。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辞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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