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1:52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文号:《公司挂号办理若干问题的规则》现已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标准公司的挂号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办理法令》(以下简称《公司挂号办理法令》),拟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建立公司应当契合《公司法》和《公司挂号办理法令》规则的条件和程序。不契合《公司法》和《公司挂号办理法令》规则条件和程序的,不得挂号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非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办理法令》(以下简称《企业法人挂号办理法令》)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进行挂号办理。 相关法规: 第三条 公司的挂号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自治州,下同)、县工商行政办理局。区域、盟及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行政办理局(分局),各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保税区、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办理局(分局)没有公司挂号权,不得挂号注册公司。居处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除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挂号的以外,由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挂号。市、县工商行政办理局的公司挂号统辖规模,由省工商行政办理局结合本省状况,参照《公司挂号办理法令》对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和省工商行政办理局挂号统辖权的区分准则,作出具体规则。 相关法规: 第四条 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办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办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改建为分局的,能够受市工商行政办理机关书面托付,核准挂号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发盖有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 建立公司,除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外,由股东直接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依照国务院《行政法规拟定程序暂行法令》的规则,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办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宪法和法令,而且依照本法令的规则拟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明、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的称号为法令、规则和方法。地方性法规、部分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规则的职业归口办理部分的专项批阅,不作为公司挂号的前置条件。 相关法规: 第六条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建立公司应当经批阅或许公司的经营规模中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报经批阅的项目的,除由国务院或许国务院有关部分同意的外,应当依法获得公司所在地批阅机关的同意。由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建立同意文件应当加盖省人民政府印章。 第七条 请求建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许省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的组织或许授权的部分的同意文件。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的组织或许授权的部分应当按国务院规则履行。 第八条 建立公司,请求人应当向有称号核准统辖权的挂号机关请求称号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