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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0:41

  问:行纪合同中的代销合同,如呈现胶葛,由于行纪人逾期交货,第三人未付出货款,进而行纪人也未将代销款付出给托付人,现在托付人欲对行纪人提申述讼,依据法律规则,除了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统辖权外,合同实行地法院也有统辖权,那么本案怎么确认统辖权?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诉讼,原告能够向其间一个人民法院申述;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统辖。
依据上述规则,假如内行纪合同中约好了统辖法院的,应从约好;假如没有约好的,则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统辖权,托付人能够挑选其间一个法院申述,假如托付人向行纪人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均申述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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