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常见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12:49四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遵循城乡养老保险准则联接暂行方法的施行定见》(川人社发〔2014〕28号,以下简称《施行定见》)。有关问答如下:
问1:城乡养老保险准则联接的适用范围是那些?
答:城乡养老保险准则联接首要触及进城务工的农人和在乡镇工作不稳定的人员,这些人员在长达几十年的劳作生计中,可能在两种准则中都参保缴费,需求处理准则联接手续。关于现已依照国家规则按月收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处理城乡养老保险准则联接手续。
问2:城乡养老保险准则怎么联接?
答:我省《施行定见》进一步清晰,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乡镇职工养老保险时,除了履行国家规则,还可一次性交纳不超越原正常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原正常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作为乡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在国家政策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践做了更具科学性和人性化的准则规划,也让参保的老百姓多了一个挑选。
问3:参保时刻怎么确认?
答:我省联接方法答应一次性交纳不超越原正常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参保时刻是社保法施行前仍是施行后,事关参保人权益。因而,《施行定见》规则,一次性补缴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年限乡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后转入乡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正常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初始时刻确认为参与乡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时刻。此前已参与乡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此前参保时刻确认。关于2011年、2012年展开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县(区、市)参保人员在当地展开试点当年参保的,从准则公平性和保护参保人权益考虑,补费转入乡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参保时刻记载为2011年1月1日。
问4:搬运联接的处理时点是多久?
答:我省施行定见规则从乡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抵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处理,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乡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为了鼓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别参保人员可以及时参与乡镇职工养老保险,我省施行定见规则在抵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处理联接手续。
问5:跨省搬运怎么处理?
答:按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则,准则内的跨省搬运按现行政策履行。因为我省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乡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费时是一次性补缴费,且缴费记载均记载在当年,而国家规则乡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往外省的,转出地有义务分年度分摊记载缴费信息。因而,施行定见中清晰,我省乡镇职工养老保险联系转往省外时,有一次性缴费记载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分年度分摊记载缴费信息,无法分摊记载的余额,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暂时保存封存,待自己到达待遇收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