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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16:51
法令责任的减轻与革除,即一般所说的免责。免责以存在法令责任为条件,(单选)是指尽管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令,而且具有承当法令责任的条件,可是因为某些法令的规则,违法者能够部分或悉数地革除法令责任。
在我国的法令规则和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状况
(1)时效免责。即法令规则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作必定期限后不再承当强制性、惩罚性的法令责任。如刑法中的已过追诉时效(如:死刑20年)和民法中的已过诉讼时效(一般时效两年,人身损伤时效一年),都归于时效免责的状况。
(2)不诉免责。即法令规则只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追查违法者的法令责任。如刑法中规则的“通知才处理”的违法,就归于不诉免责的状况。刑法中除小部分不告不睬之外都是有必要追查的。可是,民法是不告不睬的。
(3)自首和建功免责。即刑法规则违法者在违法后有自首和建功体现的,能够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违法后自首又有严重建功体现的,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4)弥补免责。即法令规则违法者在形成必定危害后,在有关国家机关追查其法令责任前及时采纳弥补措施,能够或应当部分或悉数地革除其法令责任。如在违法过程中,主动有效地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违法间断,应当革除或减轻处分。
(5)协议或议定免责。即两边当事人在法令答应的规模内经洽谈赞同部分或悉数地革除法令责任。这种免责仅适用于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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