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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竞争优势的制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9:40

一、什么是推销
《GATT1994》第6条规则:“用推销的手法使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如因而对一缔约方疆域内一已树立的工业形本钱质性危害或本质性要挟,或本质阻止某一国内工业的树立,这种推销应该受到斥责。 就本条而言,如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产品的价格契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一进口国的商业
(a)低于正常交易进程中出口国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或
(b)如无此种国内价格,则低于
(1) 正常交易进程中同类产品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或
(2) 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本钱加上合理的出售费用和赢利”
构成“受斥责的推销”需求具有两个要件:榜首,出口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入进口国商场;第二,推销行为对进口国的国内工业形本钱质性危害或发作本质性要挟或对进口国国内工业的新建发作本质性阻止。明显,“正常价值”是衡量是否推销的重要目标。
正常价值便是正常交易进程中出口国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确认正常价值时还必须留意以下两个约束要素:
1.不归入出口国正常交易进程的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
乌拉圭回合商洽各方就反推销问题达到的《关于履行<关贸总协议>第六条的协议》(以下简称《反推销办法协议》)第2.2.1条规则:“当同类产品以低于单位(固定和可变)生产本钱加办理、出售和一般费用的价格在出口国国内商场出售或对一第三国出售时,假如由主管机关确认此类出售属在一继续时间内以本质数量且不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回收本钱的价格进行时,则以价格原因将其视为未在正常交易进程中进行的出售,且可在确认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如在进行出售时低于单位本钱的价格高于查询期间的加权均匀单位本钱,则此类价格应被视为能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回收本钱”。
2.出口国国内商场的正常交易进程中同类产品的出售水平具有满足数量
依据《反推销办法协议》第2.2条的脚注,出口国国内商场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出售如占被查询的产品销往进口成员出售的5%或5%以上,则此类出售被视为确认正常价值的满足数量,可是如有依据标明较低份额的国内出售属进行恰当比较的满足数量,则可承受该较低份额。
二、反推销办法是对发达国家工业的维护
以澳大利亚为例,反推销案子的添加大体上与澳大利亚制造业的世界竞争力改变相一致,澳大利亚制成品的竞争力越低,此刻要求维护的心态越激烈,因而当1983年单位劳作本钱相对最高时,竞争力最低,反推销案子的建议数也达到了最高。从对澳大利亚反推销状况的剖析中可见,好像反推销的发作依赖于国内经济状况,与国内工业竞争力的升降有密切关系。这便是说,反推销办法是交易维护的手法而不是所标榜的为“公平竞争”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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