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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发票对开行为存在什么涉税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20:03

近来,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家电一般交税人企业进行交税教导时,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有关发票对开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该企业从另一家批发企业购进了一批家电,因不太习惯市场需求,退回了该批货品,货款也没有付出。因为该事务现已跨月,需求开红字专用发票,而对方嫌红字发票开具费事,还要到税务机关办手续,要求不开红字发票,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出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出售给了原出产企业。第二个问题是有一家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了完结总机构分配的出售收入查核目标,也要求该企业进行发票对开。即货品不必来往,两边都做一笔购进,再做一笔出售,在计提进项税的一起也计提了销项税,对税收没有影响。税务人员告诉交税人,这两种行为都是过错的,存在着涉税危险。
对开“无过”?
部分交税人以为,用发票对开这种办法处理“销货退回”问题仅仅等于把这批不契合质量要求的货品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形成购销两边的税款丢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关于供货一方来说,也仅仅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本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相同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用发票对开处理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从头出售,法令并无制止,不制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方式处理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意图上看购销两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片面成心,从实质上看也不形成税款丢失的客观成果。
上述交税人的知道是过错的。出售退回和正常出售货品关于企业而言,是性质彻底不同的两类事务,需求有不同的原始凭据来印证。如销货退回,需求有货品质量不合格的查验陈述,有退库记载,有职责追查记载,假如因为退货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了影响,还有或许依据购销合同向供货方索赔,或许发作违约金。关于标准办理的企业而言,正常的货品购进,还需求立项以及合同签定,首要负责人的签字,这些手续,都不是单靠财务人员能完结的。
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交税人发作退货事务应按规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则,一般交税人获得专用发票后,发作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景象但不契合报废条件的,或许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作出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成果为“认证相符”而且现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交税人在填写《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假如未按规则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有或许添加税收担负。《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十一条规则,一般交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作出售货品退回或许折让、开票有误等景象,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假如发作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则开具红字发票,假如未按规则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交税人假如未能按规则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满足依据的情况下,可依据《发票办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则,未依照规则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没收不合法所得,能够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许两种以上行为的,能够别离处分。违背发票办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许个人未缴、少缴或许骗得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不合法所得,能够并处未缴、少缴或许骗得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货品来往的发票对开或许被视为虚开
针对交税人提出的为了完结总机构分配的出售收入查核目标,要求发票对开,即货品不必来往,两边都做一笔购进,再做一笔出售,在计提进项的一起也计提了销项,对税收核算没有影响。税务人员指出,此种行为或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假造和不合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的告诉》(法发〔1996〕30号)清晰,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归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品购销或许没有供给或承受应税劳务而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品购销或许供给或承受了应税劳务但为别人、为自己、让别人为自己、介绍别人开具数量或许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践运营活动,但让别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很明显,为了完结总机构分配的出售收入查核目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因为没有货品购销或许没有供给或承受应税劳务,契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或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情节严重,还有或许被追查刑事职责。
发票对开还或许带来其他涉税危险
别的,《印花税暂行法令》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秉承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交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本身新添加了一笔出售行为,假如书立合同,还需求交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比照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交税人添加了不必要的税收担负。假如不准时交纳,还或许遭到处分。
发票对开是企业经过对开发票,新添加了一笔出售收入,尽管对增值税没有影响,可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则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出售收入为根底。如企业发作的与出产运营活动有关的事务招待费开销,依照发作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的5‰。企业发作的契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不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假如企业按虚增后的出售收入核算费用扣除,就会形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成果。
交税人在将出售退回改变成出售虚增出售收入的一起,也添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假如因多计收入而添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依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则,对交税人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账簿、记账凭据,或许在账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或许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的,是偷税。对交税人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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