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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风祥 杨田英因遗嘱继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7:52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风祥(又叫杨凤祥),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白马庙新村335号。身份证号码:5301121966061191X。
托付署理人曹秀兰,女,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白马庙新村335号。身份证号码:530111196709283526。系原告之妻子。特别授权署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田英,女,汉族,1956年4月15日出世,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凉亭昆明肉类联合加工厂1幢101号。身份证号码:530112195604150526。
上诉人杨风祥、杨田英因遗言承继胶葛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1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一审法院承认本案如下法令现实:被承继人杨贵之妻于1987年12月28日逝世,杨贵一向未再婚,杨贵共有杨田寿、杨田英、杨凤英、杨凤琼、杨凤祥五个子女。被承继人杨贵生前与原告杨凤祥共同日子,原告杨凤祥对被承继人杨贵尽了较多的奉养责任,并为被承继人杨贵支付了生前医疗费2600元、火化费1230元;被告仅支付了杨贵的尸身查验费100元。2002年11月6日,被承继人杨贵因病逝世。被承继人杨贵逝世后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为:坐落昆明市西山区白马庙47号附1号土木结构房产的第一层及股金7500元,房产证现在被告杨田英处,该房子现无人居住;两本股金本现在被告杨田英处,2000年及2001年两年的股金分红款系由被告杨田英收取的,2002年的股金分红款人民币1105元由原告杨凤祥收取,2002年今后的股金至今仍在昆明市西山区近华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处收持。被承继人杨贵生前曾于2000年6月15日在昆明市西山区公证处立下(2000)昆西证民字第1118号公证遗言,将坐落昆明市西山区白马庙47号附1号房产的第一层及股金人民币7500元建立由被告杨田英承继。后被承继人杨贵曾多次要求吊销公证遗言,但(2000)昆西证民字第1118号公证遗言直至被承继人杨贵逝世仍未经公证程序吊销。另承认,2004年11月1日,杨田英曾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判定支撑其承继杨贵遗产的诉讼恳求,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制造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4)西法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定书,宣判后,杨凤祥提起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4日制造(2005)昆民三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定书,终审判定:1、吊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4)西法民初字第2858号判定;2、驳回杨田英的诉讼恳求。现杨凤祥向一审法院申述,恳求法院支撑其诉讼恳求。被告杨田英答辩称:被承继人杨贵从1990年农转非后就一向与被告日子,被告一向在尽抚育责任,并为使其安度晚年告贷与其入股分红,7500元的股金应属被告一切,房子谁有房产权证归谁一切。被告未将杨贵赶出家门,是因原告的诱惑,还有被告其时经济困难,儿子在读大学,杨贵才到原告处日子的,在杨贵逝世后,被告因过度哀痛引起心脏病复发,为此才未守灵。恳求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庭审中,承继人杨田寿、杨凤英、杨凤琼书面清晰表明抛弃承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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