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00:28

小刘和小徐成婚5年后于上一年离了婚。离婚没几天,小刘传闻小徐的单位为每位员工都交纳了住宅公积金。所以便又向小徐要求切割公积金。小徐供认自己名下有3万余元的公积金,但以为公积金是单位补助给自己的,归于专项补助,不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切割。 问题:小刘能切割这3万余元的公积金吗?
郑州离婚律师答疑:
住宅公积金,指的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员工缴存的长时间住宅储金,一般为员工工资的5%到12%。依照我国《住宅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则,员工个人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和员工所在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归于员工个人一切。而员工个人一切的住宅公积金假如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则归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刘是有权切割这3万余元的公积金的。
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切割的住宅公积金应当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部分,而不是住宅公积金的悉数数额。依据婚姻法的规则,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秘夫妻共同财产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假如离婚后才发现有住宅公积金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切割的,是完全能够再次申述的。需求提示的是,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边所获得的住宅公积金都归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本案中,假如小刘提起了诉讼,小徐也能够提出反诉,相同要求切割小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宅公积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