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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分析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6:16
不合法行医是指在没有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为患者进行医治的行为。假如不合法行医给患者形成人身危害,情节严峻构成不合法行医罪,要承当刑事责任,那么不合法行医罪剖析事例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被告人:王某,男,68岁,河南省新蔡县人,农人,住新蔡县黄楼乡老培寨村委南张庄,1997年12月23日被拘捕。
被告人王某在20年前曾自学针灸,乡亲们腰酸腿痛经常让他扎几针,但他一直没有获得医师执业资历。1997年5月份王某又开端在本乡街上趁逢集时占片空位行起医来。同年10月9日上午12时许,同乡小邢庄53岁的乡民邢柏松因患有气管炎让王某针灸。王在地上铺了塑料布让邢坐下,用毫针照邢的颈部、前胸部扎了几针,并拔了火罐。在针灸过程中,邢柏松感到痛苦、难过、出汗、口渴,王某给邢吃了几片药,仍未见好转,后被别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逝世。王某随即到新蔡县公安局黄楼派出所自首。经法医鉴定:邢柏松系被针灸时诱发自发性气胸(张力性气胸)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逝世。在本案侦办阶段,王某补偿被害人家族经济损失3500元。
审判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不合法行医罪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辩称,我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从轻处分。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针灸仅仅导致被害人逝世的诱发性原因,而不是直接原因,案发后被告人能投案自首,活跃补偿被害人家族的经济损失,应对被告人减轻处分。
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以为,被告人王某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而不合法行医,形成了被害人逝世的严峻成果,其行为已构成不合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能活跃补偿被害人家族的经济损失,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不合法行医罪罪名建立,予以支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当庭查验事实,能够采用,但要求减轻处分的理由缺乏,不予采用。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于1998年4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不合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分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怎么定性有两种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错杀人罪。首要,被害人邢柏松是在被针灸时,诱发自发性气胸,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逝世,这与王某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被告人在片面上并不期望也不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第三,王某明知自己没有行医资历,又没有用于急救的设备条件,在对就诊人的颈部、胸部等要害部位进行针灸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这种行为或许发作必定的危害成果,但他信任自己有着多年的实践经验,不会发作什么意外。正是因为这种自傲才导致了邢柏松逝世的成果。因而,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讲,其行为归于过错杀人。
另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不合法行医罪。不合法行医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独立罪名,是对原刑法的重要弥补。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则:“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不合法行医,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形成就诊人逝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本案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而长时间不合法行医,此次在给就诊人邢柏松看病时,接连在邢的颈部、胸部进行针灸,致使邢柏松诱发自发性气胸,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逝世。王某的行为完全契合不合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不合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在刑法修订之前,因为其时的刑事法令对不合法行医罪未作专门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不合法行医形成就诊人重伤、逝世的多按过错重伤罪或许过错杀人罪论处。修订后的刑法现已于1997年10月1日开端实施,本案发作在新刑法实施之后,已然新刑法现已增设了不合法行医罪,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又契合不合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天然应当按不合法行医罪论处,不宜再定过错杀人罪(修订后的刑法已将“过错杀人”罪改为“过错致人逝世”罪,应当予以留意)。
咱们以为,新蔡县人民法院采用了上述第二种定见,以不合法行医罪对被告人科罪判刑,是正确的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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