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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由哪个机关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14:06
遇到商标侵权行为时,该由哪个机关来保护权力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则,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可是他们在处理商标侵权时受理案子有不同之处。
商标侵权案子由哪个机关处理
任何人都能够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控或检举。一般侵权案子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涉外案或大案由地级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侵权人所在地,是指侵权人居处、居所所在地或侵权人单位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指侵权人施行侵权行为所在地。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被侵权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关于商标侵权的地域统辖,我国商标法没有清晰规则。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而人民法院申述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则,行政案子由开始做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案子时有所不同
1.当事人不同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施行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则,任何人都能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控或检举商标侵权行为,既能够是被侵权人,也能够是被侵权人以外的其他人。
恳求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案子的当事人,有必要是被侵权人。法院不受理其他人的申述。当然顾客也能够依据《顾客权益保证法》向人民法院申述,但这时触及的是经营者对顾客权益的损害,而不是商标侵权引出的法律关系。
2.对被告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商标侵权案子时,只要求供给侵权现实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清晰;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权人申述时,有必要供给清晰的被告,不然不予受理。
3.受理准则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保护顾客利益、阻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动身,即便无人指控、检举,也要“自动查办”商标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则实施“不告不睬”的准则。没有被侵权人申述,人民法院不处理商标侵权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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